机构职能
归口管理单位

  ()依照协会章程指导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 

  ()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 组织会员开展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开展对会员的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和信息服务。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宣传工作;

  ()制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对会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考核工作; 

  ()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和举报,调解处理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申诉; 

  ()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办理司法行政部门安排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指导省辖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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