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归口管理单位

(一)对会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发动会员认真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讨,推动人民调解创新发展;

(四)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社会矛盾纠纷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宣传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营造人民调解良好社会环境;

(七)指导本省各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

(八)开展与外省、市、区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

(九)办理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江苏省司法厅委托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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