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5-0010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依法治省,普法宣传 其他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5-09-07
标        题 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社区 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治 省级 全国及省级
内容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
时效

江苏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时间:2015-09-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不断激励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城乡基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江苏建设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第二条 江苏省范围内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动态管理就是对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的创建活动和创建质效进行跟踪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级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推动未命名的村(社区)积极参与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创建的质效。

  第四条 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价。

  第五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共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和对本辖区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日常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实施。

  第六条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实行日常督查和年度复核审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示范单位在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和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示范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自查、日常督查和年度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为:

  (一)自查。已获得全国或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应按照全国、省级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

  (二)督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已命名单位的自查情况,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核、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各市级主管部门。

  (三)复核。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所辖县(市、区)督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公示名单等方式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各市级主管机关应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已命名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地抽查工作,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审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复核报告,每年通过书面审查、通报公示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同时,省级主管部门应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已命名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地复核抽查工作,每次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 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健全和创新基层组织领导的群众自治机制,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档升级,在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方面切实起到引领、示范、带头作用。

  (一)依法制定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组织制度在村(社区)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四民主两公开”各项制度有效落实,村(居)民依法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群众合法利益表达、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畅通,建有司法行政服务站并规范运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率达到100%,网格化预警建设完善,配备法律顾问。

  (三)营造村(社区)法治氛围,经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建成法治文化阵地并有效利用,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法治宣传教育知晓率达到90%以上,对社会治安满意率达到93%以上。

  (四)坚持法德并举,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加大对村(社区)法律服务宣传等社会组织的培育,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搭建必要平台。

第九条 示范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销荣誉称号:

  (一)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在“四民主两公开”制度执行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经查确有重大问题的;

  (三)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

  (五)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被“一票否决”的;

  (六)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引发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在监管期内发生再犯罪情况的;

  (八)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作出动态管理处理,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已命名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在日常督查或年度复核过程中被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本级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报告,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在实施两年一次审查过程中,被发现或经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应对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撤销荣誉称号的,由本级主管部门核查情况属实后,逐级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意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撤销称号的建议。

  第十一条 已获得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因城市建设、区划调整被撤并的,自宣告合并或撤销之日起1个月内,其奖牌由所在县(市、区)主管机关负责收回并保存,并逐级上报命名机关备案。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向公众公告工作。原被命名的村(社区)不得再对外使用称号名称。

  第十二条 具有本办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或指定办理的,下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自整改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上一级示范村(社区);被撤销荣誉称号(摘牌)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自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被撤销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其奖牌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报原命名机关。

  第十四条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按照不超过全省村(社区)总数的5%的比例命名表彰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应共同做好逐级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在民主法治创建过程中,对于创建成绩显著、创建经验在全省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且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认可度高的村(社区),各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破格申报上一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第十六条 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的各级主管部门应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和主管部门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