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解读
时间:2016-01-14  浏览次数: 32

  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石泰峰代省长签发省政府令第107号,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近年来,我省测绘事业蓬勃发展,地理信息服务不断深化,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但与此同时,测量标志管理发生了变化,产生许多新情况。一是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不再局限于测量标志。随着测绘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卫星导航基准站、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公众出行提供了更为准确的基准和数据。与此同时,我省仅在2005年施行的《江苏省测绘条例》中规定了“测量标志”一章,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二是保障国防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需要。信息化时代,测绘成果应用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更加便捷,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保密形势也更加严峻。在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促进数据共建共享的同时,要加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三是现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维护存在不足。我省许多地区,存在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侵占用地、损毁设施等现象,管理难度较大。同时,现有制度对于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迁建审批的主体、程序、迁建费用和规定不够明确,部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存在拆而不建的情况,不利于基础设施的保护。

  2.问:《规定》首次以“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取代了 “测量标志”,请问为何作出这样的调整?
  答:随着传统测绘向地理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测量标志逐渐被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所取代。在《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航天、航空和地面配套发展的地理信息数据获取设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一系列设施。目前,在我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中,除各等级的测量标志外,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为测绘地理信息活动提供更为准确、便捷的基准。
  3.问:目前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有哪些?
  答:目前,全省范围内国家设立的一、二等三角点、水准点、天文点、重力点和A、B级GPS点,共有近4000个;省及市、县设立的三、四等三角点、水准点和C、E、D级GPS点一万多个。我省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2006年12月建成,目前省内站点103个,接入临近站点31个,覆盖省域及周边50 公里。由政府主导的“天地图·江苏”先后推出政务版、公众版,运行顺利。
  4.问: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内涵丰富,如何有效管理?
  答: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开展分类管理。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基础设施保障用地,委托保管;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设施,鉴于专业性强、数据量大、保密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由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5.问:为何要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进行监管?
  答: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在运行、服务中产生大量地理信息数据,其中的涉密数据一旦泄露,后果严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发文,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对现有基准站进行摸排,开展专项治理,保障信息安全。
  6.问:如何有效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答:《规定》要求建立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当符合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且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7.问:如何解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用地问题?
  答: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存在占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情形,对于占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证;对于占用集体土地,可以参照电力设施(线塔),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占用协议。
  8.问: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迁建的,应向谁支付迁建费用?
  答: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立项建设单位部分是明确的,部分因年代久远,难以确定。因此,《规定》要求,立项建设单位明确的,向该单位支付;不明确的,向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支付。迁建费用应专项用于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重建。
  9.问:如何确保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及时更新?
  答:为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现势性,《规定》要求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基础测绘成果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更新有关数据;二是做好软硬件升级,及时更新升级技术和装备;三是建立不同层级的数据共享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未及时更新数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0.问:我省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规定》?
  答:一是做好宣传,通过政务网站、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解疑释惑。二是组织省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专题学习,确保《规定》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三是向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单位积极宣传,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基础设施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苏ICP备05009012号 版权所有:江苏省司法厅 |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 3200000041 公安机关备案号: 32010602010384 联系电话: 025-835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