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

【新闻通稿】 

   中国江苏网1月20日讯(通讯员 李凤友 张全连 记者 米格)记者今日从江苏省司法厅获悉,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受援门槛,扩大受援范围,减轻受援人经济负担,让更多弱势群体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近年来,江苏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按照“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目标,坚持群众需求,创新服务举措,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回应民生诉求。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法律援助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统计,近5年来,江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1万件,受援人41.5万人,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3.24亿元,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320余万人次,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2015年,全省立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7484件,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5亿元,提供法律咨询70.38万件(次)。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有效覆盖,全省已设立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80个,监狱、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站32个,部队、人武部法律援助工作站218个,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437个。依托律师事务所设立代办点950个,建立社区、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13100个,发展联络员13960人,形成了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深入开展“促进民生保障,维护公平正义”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活动,各地共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730场,在各类媒体进行法律援助宣传1142件,印发宣传资料601510份,咨询活动共接待解答咨询70114人次,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2547件,提供上门服务1322件,为农民工、残疾人、军人军属、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5918人次,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用实干创新的举措交出一份亮点纷呈、群众点赞的答卷。

  近年来,随着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逐步增强,对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长,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极为必要。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在《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细化并增加了不少惠民内容,《意见》共分为5个部分16个项目,其中有7个方面亮点措施引人关注。

  一是将“适应社会发展”作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援助是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经济、社会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困难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江苏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实现法律援助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是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意见》提出要“综合法律援助资源状况、公民法律援助需求等因素,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原则,《实施意见》将经济困难标准提高至“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1.5倍”,并明确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定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三是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实施意见》从两个方面做了明确:对《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将增加法律援助事项的权限授予省辖市人民政府,便于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经费保障等情况灵活调整法律援助范围,加大对困难群众的保护。

  四是方便申请人开具经济状况证明。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结合工作实际,《意见》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也可以为申请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五是建立律师值班制度。《意见》对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重点提出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这也是今年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之一。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由值班律师直接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方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同时密切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办案机关的协作,减少了中间环节,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适应刑事司法工作开展的需要。

  六是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申诉案件代理试点。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意见》提出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申诉案件代理试点工作。这是对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改革举措的重要体现,也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相配套。将申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能够提供当事人申诉所需要的各种法律帮助,提供及时有效的申诉服务,提升申诉质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顺利实现。

  七是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尽管我省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但还有一些县区本级法律援助财政保障水平较低。因此,在《意见》中明确法律援助经费要全额保障。

  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在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文件已经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把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多项民生事项纳入其中,帮助主张权利或请求赔偿的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意见》更加突出涉及民生方面的权益保障。想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如何认定?自己是否达到标准要求?这往往是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意见》从贴近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门槛,《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所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定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增加法律援助补充事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为更好地体现法律援助的服务性、公益性,《意见》重点对法律援助便民举措提出明确要求。拓宽申请渠道,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及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交通不便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

  《意见》更加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注重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提出,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规范、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意见》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明确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市、县(市、区)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全省法律援助办案、咨询服务和值班律师补贴等指导标准。

  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加强临街一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合理划分功能分区,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办案设备配备标准,完善无障碍设施,统一法律援助标识,满足接待群众需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考评体系、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印发《重点任务推进表》,明确了牵头单位、主要成果、完成年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意见》还提出要扩大法律援助宣传,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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