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与江苏省高院共同召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具体措施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
   【省法院新闻发布稿】 法官和律师同为职业法律人,需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去年,中央政法各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抓好会议精神及《规定》内容的贯彻落实,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天,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下我们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但也应当看到,在审判执行、便民诉讼等方面,少数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到位、法官与律师相互间不理解、不尊重等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建立法官、律师职业共同体相辅相成。从人民法院层面看,一方面,要坚持公正司法、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这是构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法官、律师这两个群体之间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对于“两院三部”《规定》中就律师申请权、会见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权及相关诉讼权利已有具体规定的,我们不再进行重复规定。《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对“两高三部”《规定》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相关要求,从保障机制、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对推进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形成了20条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两院三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和送达当事人的诉讼文书,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代理律师”。我们的《实施意见》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于合议庭成员变更、审理期限变更、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与案件进展有关的情况以及二审不开庭审理等重大程序性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告知律师。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同时,应当送达或者通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一是律师在诉讼中查阅案卷资料,可以直接向案件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且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即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安排。二是明确律师可以在庭审结束时复制庭审笔录。近期,省法院还将专门下发通知规范律师查阅、复制庭审笔录问题。三是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专门律师阅卷场所或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独立的律师阅卷室。四是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加强网上阅卷平台建设,对于律师提出在线阅卷申请的,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推送至诉讼服务网。

  三、依法维护律师职业尊严。要求各级法院开通律师参与诉讼免于安全检查的“绿色通道”,律师凭执业证和出庭通知书即可进入审判场所。法官在言行上应当体现对律师的尊重,严格遵守开庭时间,耐心听取律师陈述,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语气或语言,不得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律师有不当言行确须提醒的,可以视情休庭交流。

  四、依法保护律师人身安全。针对律师可能遭到来自当事人的侮辱、诽谤、威胁、报复甚至人身伤害问题,要求法官和司法警察在上述情形出现时应当即时制止、处置,必要时采取法警护送等方式,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或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五、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辟专门律师服务窗口或者设立专门的律师会见室,负责接受律师提交的诉讼材料、约见法官等诉讼服务;二是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在审判区域设置律师更衣室、休息室;三是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开辟律师专用通道,为律师提供网上立案、递交诉讼材料、送达、阅卷、庭审视频回放、案件查询、联系法官等 “一站式”诉讼服务。目前,全省已经有1393家律师事务所12274名律师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注册。

  六、建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畅通律师投诉渠道,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律师通道平台开设律师意见箱,明确专门机构收集、处理、反馈律师的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律师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司法人员妨害或侵害,可以向各级法院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法院投诉;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应当当面听取,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及时答复律师。近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还将专门就律师执业救济机制出台专门意见。

  七、建立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相关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建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工作会商制度、法院重大改革举措征询律师意见制度、法官与律师双向评价机制等等。

——发言人: 省法院审管办主任刘坤 

 

 

  【省司法厅新闻发布稿】刚才,省法院审管办刘坤主任详细介绍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借此机会,我就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以及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作一简要介绍。 

  去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召开和“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发后,省法院率先行动,积极谋划,研究、细化我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和便利律师执业的务实举措,在全面贯彻落实会议和《决定》精神上走在了前列。这次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对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对推进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江苏律师工作稳步健康发展,律师数量以每年1500名左右的速度增长,截至2015年底,全省律师达到18235人,律师事务所达到1512家,分别位居全国第五、第四位;全省律师共办理刑事案件3.7万余件,民事案件28.9万余件,行政案件4千余件,法律援助案件4万余件。面对全省律师队伍规模不断扩大的新形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始终坚持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重中之重,先后协调在《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相关机制和内容,联合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有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人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构建新型关系。作为主管律师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孟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积极主动地研究采取措施,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和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推动法官与律师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一是积极推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措施落实。认真贯彻落实省各政法部门转发的“两院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有效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全面落实省政法各部门即将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试行)》,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申诉、控告和处理机制,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和联动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二是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的规范和管理。按照孟建柱书记提出的遵守宪法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严守执业纪律、坚持谨言慎行的“四条基本要求”,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律师恪守职业操守、坚守执业底线。认真贯彻司法部修订后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健全律师执业标准和执业规则体系,强化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直接管理职责,推进年度考核与日常管理、集中整治与专项巡查相结合,严肃处理律师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三是推动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关系。全面落实省法院、省司法厅《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执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自觉维护法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与法官一道全面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自觉规范与法官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做人处事原则,切实做到与法官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 

——发言人: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 王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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