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4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6-07-26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立法进程

近年来,司法部启动了法律援助法的立法工作,并在全国开展了立法调研。我省于2001年颁布实施《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并于2005年进行了修订,经过十余年的运行,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和实践依据,为法律援助立法提供了大量、鲜活的例证。我厅先后向司法部提交了多份调研报告,在完善法律援助的结构体系、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监管机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控机制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目前,法律援助立法已被列入国务院立法研究项目。

二、关于提高法律援助整体服务和专业化水平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着力强化对法律援助服务环节的规范和动态监管,尤其重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的专业化水平。一是严把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选任关。我省规定民事案件的承办者必须是执业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刑事案件的承办者必须为执业律师,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志愿者只能承担法律援助宣传与解答法律咨询的工作。二是实行法律援助“点援制”。法律援助机构招募办案经验丰富、公益心强的律师组成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律师团,由受援人在“点援律师名册”中自主选择律师为其提供服务。三是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律援助集中办案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聘用或抽调一批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一定执业经历的社会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从事法律咨询和办案,有效解决了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能力、案件指派、质量控制等方面出现的难题。四是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活动中将是否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服务作为重要评选指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也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条件之一。此外,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每年组织案件质量评查,评查结果全省通报并督促整改。

三、关于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

2015年11月3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厅草拟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经费支出一般不得低于专项业务经费的80%,严格业务经费支出项目和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发放办案补贴,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挥霍浪费法律援助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将此要求列入省委、省政府督查项目,确保经费真正用到法律援助工作上。

今后,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省两办《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立法进程,努力提高财政保障水平,同时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维护好广大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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