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省律师协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40号)精神,今年将表彰一批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现就我省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管理的行政、事业、法律服务等机构中的处级以下单位、内设及临时集体。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公务员、人民警察、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工勤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
已经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如在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推荐名额
国家分配我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个,“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8个,“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推荐名额4名。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全省各地、各单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本次评选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表彰数量控制在个人表彰总数的20%以内。凡推荐对象为处级领导干部的,相关审核单位应事先向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经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或依法规范诚信廉洁从业,具有一定荣誉基础,曾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未发生任何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工作全国领先。务实创新,敢为人先,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特别是能深入贯彻“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四个全覆盖”成绩突出,主要工作指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位置;
2.队伍建设成绩突出。领导班子政治坚强、决策科学、精通业务、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干警职工队伍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堪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模范集体,且5年来本单位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3.有重大创新成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认真研究探索工作规律,在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创造了科学、有效的系统性成果,对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在抗击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等特别任务中表现突出,态度积极、反应迅速,勇于担当、措施得力,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广泛好评;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廉洁从政(从业)各项要求,坚持执法(执业)为民,具有一定荣誉基础,曾受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基层一线工作,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堪称全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学习榜样;
2.安心本职,刻苦钻研,扎实工作,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有很大影响;
3.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模范执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矫正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出色完成教育改造、教育戒治、教育矫正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突出成绩;
4.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造性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尤其是在促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健康发展、保障和服务民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5.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积极推进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突出贡献;
6.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江苏建设新要求,在法治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7.勤于钻研、勇于创新,具有很强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有理论突破或发明创造,在推进司法行政改革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8.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履职,清正廉洁,积极与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
9.在防止事故、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关头挺身而出,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
10.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
11.认真研究和加强队伍建设,为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推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作出突出成绩;
12.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增强透明度,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差额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先后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1.按照评选条件,由推荐对象所属(所在)单位通过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所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司法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司法局联合提出推荐对象,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候选单位为司法局、司法所,或者候选人为司法局、司法所的领导,在推荐上报前应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省司法厅厅机关、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监狱系统、戒毒系统的候选对象分别由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党委、省律师协会、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审核上报,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党委和省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应对本系统的推荐对象进行排序。
3.在各设区市、各单位评选推荐基础上,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程序和好中选优原则进行初核,在此基础上组织省司法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媒体记者等,对候选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排序形成江苏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报送对象的初步建议,提请省司法厅党委研究后,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
4.通过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确定的本省推荐名单,在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省级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并经省司法厅党委研究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特别是要把工作成绩突出、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优秀集体和个人选拔推荐上来。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
2.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集体和个人须有突出事迹,确保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对象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为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要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协会)、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不得由推荐对象办理。
3.严肃推荐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杜绝暗箱操作。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进度安排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履行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于8月16日前将推荐材料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事迹材料、《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征求意见表》(附件5)、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公示表(附件7、8)等。
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单位)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推荐排序等。先进事迹材料分为综合表现和主要业绩两部分:综合表现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纪律等,字数在控制在300字以内;主要业绩要写明其工作成绩在本地区本行业的水平,以及本人承担的职责和发挥的作用等,文字精炼、数据准确,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另附2寸彩色证件照6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附件表格在江苏省司法行政网下载。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对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证书,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六、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成立江苏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推荐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评选推荐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