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7-00128 分        类 政策文件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10-27
标        题 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司办【2017】51号 主  题  词 公开 信息 预决算信息 部门 省司法厅
内容概述 司办【2017】51号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效 有效

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10-27  浏览次数: 1884

司办【2017】51号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部门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江苏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

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是指经批复的省司法厅部门预算、决算及省司法厅主管的部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厅各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一)计财装备处负责机关的部门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绩效、资产等信息公开;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三)法制处负责做好公开内容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四)厅办公室负责对预决算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司法厅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等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决算公开说明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五)逐步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在部门预算中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的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六)逐步公开资产管理信息,包括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探索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制度。

(七)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六条 预决算信息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和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或相关政府采购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七条 省司法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省司法厅主管的专项资金根据资金分配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省司法厅部门政府采购信息按采购进程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定密、解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通知》(苏办发200810号)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要文书示范文本》(财法20154号)等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社会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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