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7-04-20  浏览次数:

  【新闻发布会概况】《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2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19日,省司法厅召开贯彻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张亦军副厅长出席会议并对《条例》主要内容和特点进行解读。江苏省和南京市以及中央驻宁媒体等13家媒体记者受邀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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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稿】

  新华网南京4月19日电(虞启忠 张全连)《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密不可分。司法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对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确定案件性质,明确当事人法律责任,以及作出正确的处理与裁决具有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司法公正。

  江苏是全国首批进行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试点省份,从2001开始,逐步开展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工作。至2005年2月时,全省有司法鉴定机构60个,司法鉴定人380名,年出具鉴定文书4000余份。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江苏省全面推进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司法鉴定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也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培训、管理、执业监督、质量控制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截至2016年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已发展到153个,占全国总数的3.1%。其中,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的机构119家,占全国四类机构总数的4.6%。有司法鉴定人1628名,占全国总量的5.47%。司法鉴定机构年完成各类司法鉴定事项119645件,完成鉴定数量居全国第五,占全国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总数的5.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为解决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领域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江苏省人大启动了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工作。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健全了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这次地方立法在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方面取得重要突破。条例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所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从事国家登记管理制度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违反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既包括社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也包括侦查机关设立的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

  进一步强化了行政管理措施。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及时发布鉴定机构鉴定资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仪器设备等相关信息;建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建设、质量管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制度,并将在司法鉴定登记、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执业、档案、收费、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

  完善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为保证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开展,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条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管理信息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细化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及其法律责任。条例结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活动规定了一系列具体规范,并细化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鉴定实行“零容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职责主要是,受理核实登记申请材料,对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涉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投诉。条例还从社团改革的实际和司法鉴定行业的特点出发,规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章程开展活动,可以处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协助解决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技术规范适用等方面的纠纷,体现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两结合”管理的特点。

  明确了准入评审机制和执业前培训要求。条例规定,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同时规定,鉴定人执业应当参加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张亦军介绍,为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将按照《条例》具体要求,会同省法院联合出台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强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础信息和执业信息自动对接。也将会同江苏省检察院、公安厅、安全厅做好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明确侦查机关管理与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还将修改实施新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同时将健全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等机制,做好组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修订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升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绩效,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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