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5-31  浏览次数: 248

  2017年 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出台,自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六十五条,结合江苏实际,注重实践创新,体现了原则性、先进性、完备性、科学性的立法特点,是具有江苏特色的立法成果。一是《条例》更具原则性。《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的概念,将立法目的突出为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二是《条例》更具完备性。《条例》对医疗纠纷预防工作专设一章,针对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环节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作了相应规定,从增加医疗资源供给、强化医疗质量监管、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明确患者及其近亲属权利义务等方面,对医疗纠纷预防制度进行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制度更加充实和完善。三是《条例》更具先进性。为切实保障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公正和权威,《条例》对省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单独设立“医疗鉴定”一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指引性规定,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框架,授权省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全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领域内率先做出了尝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鉴定具体管理办法。四是《条例》更具科学性。我省作为医改试点省份,多年来一直在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机结合,推动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加强调保结合,改进保险保障服务,发挥医疗责任险分担医疗风险的作用。《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为深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改革留下空间。同时,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督、审计部门审计监督职责,增加互助金管理机构理赔规定。并规定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家庭困难的患者给予帮助。
  《条例》的出台,对江苏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法制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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