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1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7-07-28  浏览次数:

封孝权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江苏省民商事调解中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开展商事调解是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商事纠纷易发多发,这类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调处难度大,通过建立商事调解中心,探索开展商事调解工作有利于商事纠纷的快速、便捷化解,能够促进商事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共建和谐诚信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当前社会现实需要

今年以来,我们在深入分析商事调解中心建设可行性的基础上,加强与省法院、省民政厅的沟通与联系,做好商事调解中心设立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研究商讨经费来源、收费依据和办公选址,协调省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要求进行明确。下一步,我们将尽快落实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在党委、政府共同领导下,进一步研究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律师协会、法官协会、工商联合会等各方广泛参与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成立商事纠纷调解组织,协调开展相关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及时交流沟通商事纠纷信息,分析研判商事纠纷动态,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2、进一步规范对商事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商事纠纷经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及时立案审查,依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快速立案,快速执行,为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支持。

    3、明确商事调解中心经费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支持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76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