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17-00130 |
分 类 |
政策文件 法律服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7-09-06 |
标 题 |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
苏司通〔2017〕35 |
主 题 词 |
服务 法律 提供 司法 法治 |
内容概述 |
苏司通〔2017〕3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
时效 |
有效
|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
2599次
苏司通〔2017〕35
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现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是公共法律服务最基础、最核心的服务项目,贯彻实施《清单》项目是落实省党代会“两聚一高”,不断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具体行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切实推动基本服务项目真正落到实处。各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实施《清单》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做好加法,对《清单》作进一步的充实完善,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基本项目开展服务。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清单》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8月4日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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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社区)法律顾问 | 公众 | | 各市、县、乡政府负责。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 |
| 7天*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 公众 | | 政府购买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 |
| 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公众 | | 信息化专项资金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 特定对象公证减、免费服务 | 符合条件当事人 | 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申办公证予以减收或免收公证费,提供无障碍、预约等服务。 | 公益保障 | 各地公证机构 |
9 | 遗嘱公证减、免费服务 | 符合条件当事人 | 对80周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实施免费服务,对70周岁至80周岁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实施减半收费服务。对行动不便的70周岁以上老人可以提供预约和上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公证遗嘱免费查询服务。 | 公益保障 | 各地公证机构 |
10 |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服务 | 信访当事人 | 律师依据相关规定,在各级政府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信访场所对信访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和其他法律事务服务。 | 政府购买服务加律师公益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 |
11 | 法律援助来访咨询服务 | 公众 | 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为来访者提供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对涉及隐私咨询,提供专门的接待室。 |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 |
12 |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服务 | 符合条件的公民 | 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指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免费民事、行政代理法律服务。开展名优律师办案与点援制相结合,由专业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 |
13 | 代理申诉案件法律援助服务 | 符合条件公民 | 法律援助机构引导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但因经济困难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通过法律援助代理申诉。开展名优律师办案与点援制相结合,由专业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 |
14 |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服务 | 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在收到通知辩护或者作出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3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为受援人提供无偿刑事辩护和代理等法律服务。 |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 |
15 | 司法鉴定免费咨询服务 | 公众 | 提供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资质、业务范围、能力验证结果等免费为查询服务。 | 公益 | 各地司法鉴定机构 |
16 | 司法考试考务服务 | 全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 | 免费提供国家司法考试信息和政策咨询。执行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考生交费标准。对属于城市、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名考生,减免50%考试费。考试期间,各考点为遗失、忘带准考证的考生提供打印准考证服务;各考点设立医务室。 | 省司法行政机关资金 |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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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普通民事纠纷调解服务 | 纠纷当事人 | 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免费提供民事纠纷调解服务,免费制作调解书或口头调解协议;根据当事人需要,免费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 公益加政府补贴 | 各类人民调解组织 |
18 | 专业性纠纷调解服务 | 纠纷当事人 | 由法律人员和相应专业人士共同免费提供涉及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环境、物业等类别的提供专业性法律咨询、法律法规宣传和调解服务。 | 公益加政府补贴 | 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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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刑释人员回归接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 | 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和监狱单位为“三无”、刑释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因患严重疾病(包括精神类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几类刑释人员提供回归接送服务。 | 接回由市、县各级财政承担;送回由相关监狱单位承担 |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 |
20 | 刑释人员帮教服务 | 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 | 组织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对特别困难的刑释人员开展特困帮扶,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困难救助等公共服务。 | 由市、县(市)财政承担 |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监狱单位 |
21 | 刑释人员安置服务 | 符合条件的刑释人员 |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提供3-6个月的过渡性住宿、教育培训、心理辅导以及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 | 由市、县财政承担 | 司法行政机关 |
22 | 提供远程亲情视频会见服务 | 服刑人员直系亲属监护人 |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普遍设立联通省内监狱的远程视频会见室,服刑人员直系亲属因路途遥远、行动不便、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探视不便的,符合条件的提供视频会见服务。 | 司法行政经费 |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 |
| 狱务公开服务 | 公众 | 962326热线24小时全天运行,为社会公众和服刑人员亲属提供“信息查询、求助服务、投诉受理”三大类别服务。工作日8点半至18点人工实时接听处置,其它时间自动录音;热线对所有问题统一受理,统一回复,一般求助问题直接回答,疑难复杂问题限时回复,建议投诉有件必复。 | 监狱专项经费 | 监狱管理局 |
| 后续照管服务 | 解除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 各市县两级后续照管站点为后续照管对象提供申办社保指引、协调社会保障衔接、心理健康咨询及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指导支持照管对象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检查治疗等帮扶救助服务。同时,提供为期1 年的跟踪回访,服务对象后续照管率达到90%以上,一年内操守保持率达到50%以上。 | 戒毒专项经费 | 市县后续照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