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7-00129 分        类 政策文件 队伍建设 通知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7-09-06
标        题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苏司通〔2017〕36号 主  题  词 公证 宣誓 司法 誓词 社会
内容概述 为切实提高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时效 有效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证员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06  浏览次数: 1975

苏司通〔2017〕36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公证协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司发通[2017]69号),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证员宣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公证员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不断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员宣誓由设区市司法局集中组织本辖区内公证员实施,市公证协会配合。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在职公证员,鼓励多次参加公证员宣誓。

第三条  公证员宣誓时间统一确定为上半年的4月8日与下半年的12月4日,结合江苏省“司法日”、“国家宪法日”活动一并进行。

第四条  组织公证员宣誓,应选在红色教育基地等庄严肃穆的场所,并方便群众参与,以达到弘扬公证文化、宣传公证职能作用的效果。组织过程中要精心筹划,周密实施,使宣誓活动有气势、有影响,能起到增加全社会知晓度与群众认可度的作用,扩大公证的社会影响。

第五条  宣誓仪式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誓会场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具有公证员资格的设区市公证协会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着公证员职业装,免冠,佩戴中国公证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第六条  宣誓程序具体是: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逐一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四)经宣誓公证员签署姓名的誓词页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一份存入该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七条  公证员宣誓誓词为: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法,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第八条  公证员应当自觉践行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坚定为公证事业奋斗的信仰。

第九条  宣誓活动过程中要现场开展公证为民服务,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充分宣传我国公证制度,让公众知晓、认可、信任、运用公证,进一步提升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和群众满意度,打造司法行政服务品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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