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常回家看看父母!
时间:2018-12-13  浏览次数:

春节即将来临,子女们“常回家看看”,不仅是弘扬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的行为,也是守法、护法的体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小助助提醒:“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

【法律风险】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8条均规定赡养人对父母有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4、不仅不赡养父母,还虐待父母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

【案例回放】

王女士60多岁了,有二个儿子。王某丈夫已去世,因房屋产权发生矛盾,二个儿子相互推卸赡养义务。王女士中风住院期间,两个儿子也不闻不问。王女士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诉求两个儿子各支付赡养费800元,在其生病期间能常回家看望照料。法院审理裁决:两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400元,在原告生病期间,常回家探望并为原告安排治疗,若被告拒不履行,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小助助支招】

1、“常回家看看”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法定义务;赡养老人,不仅是经济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精神慰藉;

2、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3、老年人在儿女成家后,容易孤独,要多抽出时间看他们,陪他们;

4、若有疑问,请拨打“12348”司法行政服务热线或者登陆“12348”江苏法网(http://js.12348.gov.cn)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