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范政府合同管理,促进法治、诚信政府建设——昆山市出台市政府合同管理有关制度
时间:2018-02-05  浏览次数: 322

1月28日,昆山市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确保所签订政府合同合法有效并严格履行,促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再提升。

 《意见》根据《苏州市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精神,要求全市各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均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将镇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纳入本级政府日常管理;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以本部门或下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法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意见》明确,各区、镇政府、各部门作为承办部门代表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办理政府合同应做好前期准备、谈判、起草、审查、履行、纠纷处理、实施效果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草拟的合同文本在报送市政府前,要先经本部门法制机构法制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强调,市国资办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具体负责部门,切实规范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为一方当事人草拟的合同,按照标的额大小实行备案审查制度。标的额较小的合同,向市国资办备案;标的额较大的合同,需经市国资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为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订立市政府合同的,市政府合同涉及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的,《意见》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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