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18-00134 | 分 类 | 解读材料 法律服务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18-04-14 |
标 题 | 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江苏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苏司通(2018)19号 | 主 题 词 | 规定 办法 司法部 制定 两岸 |
内容概述 | 根据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工作实际,我们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江苏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分管负责同志对此《办法》解读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 | ||
时效 | 有效 |
关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江苏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04-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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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工作实际,我们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江苏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厅分管负责同志对此《办法》解读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为推进两岸法律界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司法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法律服务对台开放,将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地域范围由现在的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扩大到福建全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我省作为司法部确定的试点省份之一,要确保这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必须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 5章27条。重点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条件与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便于操作;第二,明确规定代表处及其代表的业务范围和规则。根据司法部开放台湾律师事务所按规定以联营方式与大陆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的要求,在江苏设立代表处满3年的台湾律师事务所,可以联营方式与江苏省内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这项规定在《办法》中予以明确;第三,明确规定代表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代表处年度检验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
三、相关情况
《办法》的制定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进行。因司法部尚未制定相应的规定,我们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福建省福州、厦门试点工作的有关经验。此《办法》已经我厅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司法部审定,现正式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