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公证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根据《江苏省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公证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方式、标准:

江苏省公证协会会费均由公证处负责并按年度交纳。标准依据全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是:

1、团体会费由苏南、苏中各市辖管理的公证处按每公证处30000元的标准交纳,苏北各市辖管理的公证处按每公证处18000元的标准交纳,各县(市、区)公证处分别按苏南、苏中、苏北每公证处18000元、8000元、3000元的标准交纳。具体见下表:

 

公证处

会费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辖管理的公证处

每公证处30000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辖管理的公证处及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各市所属县(市、区)的公证处

每公证处18000

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各市所属县(市、区)的公证处

每公证处8000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各市所属县(市、区)的公证处

每公证处3000

 

2、个人会费由公证处分别按所属注册公证员每人4000元、35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核定交纳总额。具体详见下表:

 

公证处

会费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市辖管理的公证处

每人4000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各市所属县(市、区)公证处及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市辖管理的公证处

每人3500

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各市所属县(市、区)公证处及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辖管理的公证处

每人3000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各市所属县(市、区)公证处

每人2000

 

    第四条 各公证处应于每年6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会费交至江苏省公证协会。

 第五条 协会会费支出范围:

1、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

2、组织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开展学习研讨与学术交流;

3、组织公证宣传活动和表彰奖励;

4、为会员提供必要的业务书籍、资料;

5、开展会员疗养、疾病慰问、补助及其他公益福利活动;

6、用于协会信息化建设;

7、投诉处理;

8、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协会秘书处、专门机构的正常支出;

10、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协会严格按照下列制度实施会费管理:

1、帐目制度。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实行帐目公开,接受会员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2、预、决算制度。协会秘书处每年年初提出年度会费支出预算,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接受协会监事日常监督。年终由秘书处按预算进行决算,并接受审计,向协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报告,公布收支情况。

3、开支审批制度。协会秘书长按《章程》和协会的规章制度及程序,负责日常会费开支的审批。

4、会费减免审批制度。会员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会费时,应具文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决。

5、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应及时进行审计,并接受协会监事监督。

第七条  未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减、免会费而未如期足额缴纳的会员,暂停享受会员权利直至交齐会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江苏省公证协会第四届代表大会通过的《江苏省公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公证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