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夫妻共同债务—你不得不知的婚姻风险!
时间:2018-05-09  浏览次数: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共同借债用于购房、医疗和教育等费用,这就出现了共同债务,这很正常。但现实中,有时会出现一方频繁借债、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的情况。法援小助助提醒: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与司法实践,提醒大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多种形式:

  1. 夫妻在借款协议、银行借贷共同签字的,不论归谁使用,夫妻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夫妻另一方认可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应当共同清偿责任;

  3.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的,夫妻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5. 夫妻因关系不和或感情破裂而分居,但一方确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6. 如不清楚或者需要法律援助,请拨打司法行政服务热线12348。

【案例回放】

  安徽省某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李某与刘某1998年登记结婚。2016年5月10日李某因生意周转向王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起止日期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实际上,李某并未将此款项用于生意周转,而是作为赌资挥霍掉了。直到还款日期届满,李某并未归还给王某任何本金或利息。于是王某将李某和他的妻子刘某一起诉至法院,法院仅支持要求李某还款的诉求,对要求刘某共同承担的诉求不予支持。

【小助助支招】夫妻另一方对负债不知情时,利益如何保障,小助助为你支招:

1、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书面约定的,不能认定为夫妻为共同债务。

3、为防止虚假诉讼,未举债夫妻一方,应积极提供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相关的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运用逻辑规则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借款协议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