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04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8-06-25  浏览次数:

 

孙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高水平刑事辩护律师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7年,省厅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名优工程”的实施意见》,省厅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资源优势名优律师的专业特长,积极强化名优律师的社会责任和担当,着力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全省共组建法律援助“名优律师团”111个,律师团律师2369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047件。2018年,省厅联合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不断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下一步,省厅将根据通知要求和您的建议,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着重在法律援助“名优工程”的长效化、精细化上做好文章。

一、细化优化名优律师团和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库

一是在各地已组建的名优律师团基础上按律师的专业特长,分别成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库、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库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库。二是及时更新补充律师团成员。在原先将各级律师协会理事、各业务委员成员,律师事务所中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律师,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受过省市以上表彰的律师纳入名优律师团外,还要将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中的知名专家学者和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特长的律师纳入名优律师团成员。

二、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库管理机制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库的日常管理、定期培训和业绩考核。按照“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地律师服务资源的变化,适时对律师库成员进行更新、充实和扩大。对因终止执业、暂停执业或转至外地执业的及时办理退团手续;对不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案件指派、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取消律师库成员资格;对因工作不尽职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并及时予以除名;对办案数量多、质量好、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三、发挥律师库成员在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的主体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律师库成员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进一步提高办案数量和质量。在落实点援制的基础上,依申请和通知辩护(代理)的案件,原则上由同级法律援助机构从当地律师库成员中指派律师办理,遇有当地律师资源不足时,可提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解决。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可能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案件,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从刑事律师库成员中统一选择指派办案律师。二是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律师库成员的专业特长。在日常的案件质量检查、专业业务培训和案件质量评估中发挥律师库成员的的重要作用。三是在日常工作中教育引导律师库成员主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案件指派和业务监督。教育引导律师库成员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积极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四是法律援助机构进一步改进案件指派工作。综合案件类别、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历及业务特长等因素,合理确定承办律师,并完善业务操作流程和服务标准,运用旁听庭审、案卷审查、质量评估、跟踪回访等多种监督形式,不断优化办案服务质量。

 

 

 

                                                         江苏省司法厅

                                                         2018年6月17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