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高温费,你领了吗?
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

随着三伏天的到来,一年中最热的日子来了!劳动者在高温天上班,都有哪些福利?很多人第一个想到是高温津贴,许多农民工兄弟来电询问:2018年江苏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发放对象是哪些?如何发放?单位不发放怎么办?法援小助助为大家说说高温补贴。

【法律提醒】

1、高温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

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

2、高温补贴必须是现金支付且需要纳

税。高温费必须是工资以外的支出,用工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另行支付;

3、高温费发放对象:(1)露天工作者,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2)非露天工作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发放时间及标准:从2018年6月1

日起,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按月支付,最迟10月底发放完;

5、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案例回放】

刘某是物流公司的随车装卸工,离职后

公司却拖欠了他600元高温津贴没有支付。为此,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所欠高温津贴。

刘某称,2015年3月,他进公司任随车装卸工,约定基本工资每月1770元,奖金每月100元。2016年10月刘某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刘某离职后,公司发放了2015年7、8、9三个月的高温津贴600元。仲裁庭认为,公司发放2015年7、8、9月的高温津贴时,刘某虽已离职,但是2015年7、8、9月刘某仍在公司从事装卸工的工作,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高温津贴。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小助助支招】

1、高温费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实际物品冲抵,劳动者可以举报;

2、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

5、用人单位如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6、其他不清楚的,可以拨打司法行政热线12348或者登陆“12348江苏法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