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18-09-1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司法部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中的重要基础作用,2018824日,省司法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阐述了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工作的现实意义,提出了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的主要措施。即切实发挥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要按照《人民调解法》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依法规范设立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达到39的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变更的,应当在设立、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名称、地址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对因换届、人员流动等造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缺额要按规定及时推选补充。要持续开展村(居)、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确保运转正常、作用发挥。要按照县、乡、村521的标准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重点要解决目前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多由村(居)两委干部兼任,很难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问题。积极推动“双员”融入综合治理网格。指导各地协调组织法律服务员、人民调解员,主动进驻社会综合治理网格,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发生地域,努力让矛盾不出村(居)。推动“双员”将发现的矛盾纠纷信息和线索按照类别和严重程度,按照流程及时或定期上报到有关部门。建立“双员”矛盾化解工作日志,实时记载发现、参与、上报有关矛盾纠纷信息情况。推动“双员”向基层村组、楼栋延伸,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矛盾化解充分发挥“乡贤会”“老娘舅”等基层社会组织作用,组织其积极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制定参与所在村(居)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计划,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和线索。总结推广南京市浦口区等地的做法,将“乡贤会”纳入基层网格,最大限度发挥“新乡贤”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推动调解组织特别是个人调解工作室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有序对接。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个人调解工作室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调解服务。推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持续打造“法润江苏德法同行”活动品牌,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社会建设中。持续推进“法护人生”“法进家庭”“法润村居”三大行动,推广全生命周期公民权利义务清单。大力开展立法治家规家训、传良好家风家教、评诚信道德家庭等活动,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在遵从共同约定的过程中感受法治、接受法治,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良性互动。充分发挥村(居)法治书记、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三法”队伍作用,落实“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确保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网格中实现全覆盖。

《指导意见》还对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加强工作指导、加强调查研究、营造良好氛围的具体要求。

《关于加强矛盾纠纷网格化源头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http://sft.jiangsu.gov.cn/art/2018/9/18/art_48530_7872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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