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送给“婚外情人”的财产,妻子应怎么办?
时间:2019-01-23  浏览次数:

最近,12348热线接到电话咨询:我是一个农村妇女,我和丈夫在外打工挣钱,买了房子和车子,最近发现我的丈夫在外把我们共同购买的房子及车子瞒着我都送给他的“情人”,登记在小三名下,我能要回来吗?小助助提醒:小助助虽然无法教你如何“防小三”,但是可以教你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

【法律风险】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并非夫妻一人一半,而是一个整体,丈夫一人处分共同财产时就构成了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无权处分;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同居不仅违反道德还违反法律,“小三”取得财产时显然不是善意的,其次,“小三”取得财产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因此,丈夫擅自将财产赠与给婚外情对象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案例回放】

赵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与李某于201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刘某给李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李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14年6月,刘某购买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15年4月,刘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李某,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2015年10月至2016期间,李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刘某索要资金,刘某共给付李某3049928元。2015年7月2日,李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16年7月,赵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刘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小助助支招】

1、以所有权的返还为由,原配妻子可直接以所有权人名义请求“小三”返还财产,这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多是以此种诉讼理由起诉的。

2、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并非夫妻一人一半,而是一个整体,丈夫一人处分共同财产时就构成了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无权处分,原配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3、赠与人赠与婚外情对象钱款让其购车、购房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的钱款;

4、赠与人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房屋等实物;

5、若有疑问,请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