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9-00317 分        类 解读材料 执法监督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9-11-01
标        题 《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

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说明
文        号 苏司通[2019]2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中央深改委确定的改革任务,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
时效

《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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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中央深改委确定的改革任务,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2019年4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3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其任务分解表中明确要求出台我省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制度。为加快推进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统一规范实施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省司法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三个办法主要从定义概念、部门职责、工作内容、程序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形成了对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中基本问题的统一规范。其中,《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共22条,主要明确了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以及公示载体,规定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审查、调整更新程序和异议处理机制。《江苏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共27条,规定了行政执法各环节应当记录的具体事项,明确了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和记录规范,并对执法案卷管理和执法音像记录的制作、保存、调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江苏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共26条,主要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确定和人员配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及法制审核争议的协调机制和回避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

二、主要特点

1.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个办法对《指导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为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操作提供标准。一是详细规定了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对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应当公示的信息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公示,规定可以选择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并明确了两种公开方式应当公开的要素及应当隐去的信息。二是具体列明了行政执法各环节应当记录的内容。《江苏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分别对调查取证、听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应当记录的具体事项内容进行了梳理逐一列明。同时确定了音像记录的范围及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三是分类规定了法制审核的处理意见。《江苏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规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同意、补充调查、变更、纠正程序、移送等五种处理意见。

2.完善程序,增强规范性。三个办法对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程序进行了完善,为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三项制度”提供了程序规范。在行政执法公示方面,规定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法经过审查才能予以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程序进行调整更新;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回相关信息。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为降低音像记录中断引起争议的风险,规定了音像记录中断后恢复记录的程序;为防止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随意传播泄露,规定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和使用的程序。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对法制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期限、审核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法制审核不流于形式,真正为执法决定把好合法关。

3.建立机制,增强合理性。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有异议或者有争议的情形,我们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化解异议协调争议。如,建立执法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当事人认为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后分别处理。建立法制审核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启动协调机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文件原



《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江苏省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江苏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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