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4-12 浏览次数: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综合考虑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现将我省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大常委会将依据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变动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对适用税额作出调整。
附件: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税额 设区市 | 市辖区 | 不设区的市 | 县 | 备 注 |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 45 | 40 | 30 | 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和镇江市丹徒区适用税额为40 |
扬州、南通、泰州 | 40 | 3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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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 | 30 | 2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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