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时间:2019-05-13  浏览次数:

 

 

为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经研究决定举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95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京西大厦707房间

二、听证事项

1.燃气经营许可证与燃气供应许可证合一是否科学、可行?

2.取消个人(即个体经营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是否可行?为什么?如何在市场准入和燃气安全管理之间取得平衡?

3.要求瓶装燃气跨市(县、区)经营应取得经营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供应)许可证是否可行?跨区域经营应该如何处理?

4.城镇燃气等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设施、设备、器材,以及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并作出处理决定是否科学可行?

5.如何规范农村瓶装燃气供应及管理,如何保障农村燃气使用安全。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稿)全文见附件或者至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京西大厦702房间索取,联系人:王珂贞,联系电话:02583591416

三、听证会参加人

(一)听证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人员均可报名,经听证会组织者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作为听证陈述人,发表意见。根据报名情况,听证会组织者也可邀请确定部分有代表性的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的人数不超过11人。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听证旁听人参加旁听。听证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

四、报名办法

从即日起接受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报名可采用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书信等方式。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告知作为听证陈述人还是听证旁听人参加会议。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书面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20195291800

五、报名电话及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02583591416;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京西大厦,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210024;电子邮箱:sfzblfzqyj@163.com

 

附件:《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稿).doc

 

                                 江苏省司法厅

                                 201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