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19-00283 分        类 解读材料 执法监督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9-06-06
标        题 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

意见》(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文        号 苏政办发〔2019〕5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关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的起草说明
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国办115号文下发后,根据省领导批示要求,我厅迅速着手《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一是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办115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文件精神,准确掌握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要求。二是系统梳理《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省政府54号令)、《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苏办发﹝2015﹞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8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意见》(苏府法﹝2017﹞77号)等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找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三是了解掌握省内各设区市和省各有关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同时电话了解浙江、安徽等周边省份的相关做法及打算,为《实施意见》起草工作奠定基础。1月中旬,我们起草完成了《实施意见》初稿。1月25日,我们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印发各设区市司法局、法制办、省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各地各部门于2月16日前陆续反馈修改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意见》,3月14日、3月21日,我们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苏州市、扬州市及其所属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建议,并根据意见建议对《实施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4个方面、10项要求、27条具体措施。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是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推动构建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二是工作举措。主要从“审核范围”“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审核标准”以及“审核责任”五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三是工作机制。主要从借助外部力量、创新审核形式、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等方面,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形式和方式。四是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队伍建设和强化监督指导等方面,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特色规定

《实施意见》以贯彻实施国办115文的要求为主线,同时立足我省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了一些特色规定。一是围绕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三个方面,提出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核的启动程序,要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政府领导签批,才能启动合法性审核程序,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三是规定了审核退回机制,对于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上级文件、内容明显违法等6种情形,要求审核机构直接退回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四是强化了审核保障措施,要求建立健全交叉审核、集体研究、领导把关工作制度,鼓励和支持审核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等,切实增强合法性审核力量、提升合法性审核能力。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审核人员的审核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审核、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联动机制以及加强审核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细化规定。

 

    原文件:/art/2019/6/21/art_74359_83683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