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
《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办法》已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工作,增强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征集、论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级政府规章项目的征集和论证工作,一并做好需要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项目的征集和论证工作。
第四条 立法项目的征集和论证工作作为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前置程序,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第五条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分为常态化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和集中组织征集立法项目建议两种方式。
常态化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是指,司法行政部门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直接提交的立法项目建议,或者由立法基层联系点、当地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单位转交的立法项目建议。
集中组织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是指,司法行政部门每年8月15日前,向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等有关组织集
中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或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集中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集中组织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时限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目的和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立法项目建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只提出立法项目名称和立法的主要目的及理由。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内容涉及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能,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该部门或者单位牵头组织起草立法草案文本的,应当转交其组织研究。需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或者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牵头部门或者单位。
第八条 政府部门或者单位经研究后,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的立法项目立项条件暂不成熟,决定不纳入本部门
或者单位年度立项申请计划的,应当向该项目建议提出者反馈相关意见,并将相关意见转交司法行政部门。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需要或者重大改革决策部署安排,通过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的立法项目立项条件比较成熟,可以先将其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审议时,说明有关情况。
第九条 政府部门或者单位在收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集中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通知后,结合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以及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等情况,在认真研究本部门或者单位收集的和司法行政部门转交的立法项目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下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立项申请。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项目名称;
(二)牵头起草单位;
(三)该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四)该项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制定的相关依据;
(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计的有关制度和确立的有
关措施;
(七)立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方案;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对申请纳入下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或者预备项目的,
应当提交立法草案文本初稿。
第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立项申请单位补正。
对符合要求的立项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截止后,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从业者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士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收到的立法申请项目,重点围绕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就是否纳入下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正式项目、预备项目等提出意见建议。
立法申请项目涉及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公平竞争等内容的,邀请有关企业代表参加论证时,应当注重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代表比例。根据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邀请立项申请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法项目建议提出者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立法,是否为重大改革和重大决策急需立法;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否明确、解决问题的制度设计方案是否可行、立法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三)依据的相关立法参考资料是否充分、提交的立法草案
文本初稿是否基本成熟。
论证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包括论证的基本情况、与会专家的主要观点、论证结论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论证调研过程中,对立法申请项目是否立项存在较大争议的,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社会中介机构等开展专项研究,由其出具专项研究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应当明确是否立项及其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 立法申请项目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可以就特定问题或者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咨询。
咨询可以采取书面咨询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访谈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立法项目征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确定的条件,根据轻重缓急和立法草案文本成熟程度等情况,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
论证报告、专项研究报告、咨询答复意见等论证材料,作为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时,
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立项申请单位或者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符合《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确定的条件,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申请项目,可以优先列入年度立法工作
计划建议:
(一)国家或者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
(二)贯彻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三)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四)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迫切需要
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申请项目,不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
(一)立法事项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建议档案管理制度。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按年度归类整理,每年10月1
日后的相关立法项目建议纳入下年度整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立法项目储
备库,按照所涉领域、成熟程度等标准对储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入库项目包括以下情形:
(一)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征集到的立法建议项目,有立法必要但条件暂不成熟的;
(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按照有关要
求经过法定程序提出的议案、建议、提案中建议立法的项目,经论证有立法必要且可行的;
(三)已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项目,因上位法正在修订、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没有按期完成,但仍有立法必要的。
立法项目库每年调整一次,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立法规划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项目的征集和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