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6单位出台意见共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

经省委深改委第7次会议审议,近日,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指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和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为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实施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等。

《实施意见》明确,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通过推选产生,任期届满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县级不少于5名、乡级不少于2名、村级不少于1名的要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社会专业人士、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干警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和素质评价、实绩评估、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激励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建工作。明确落实培训责任、培训内容和形式,坚持分级负责,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根据本地和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开展政治理论、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培训。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旁听庭审、实训演练、跟班学习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通过完善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库等,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等建立纠纷信息员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以及农村新乡贤、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加矛盾纠纷化解;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全面推广人民调解管理系统、“人民调解小助手”和智慧调解平台的使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成立人民调解组织,支持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努力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事迹,扩大社会影响力,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