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收养关系遇到事实收养关系时,收养关系如何确定?
时间:2019-07-24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1993年3月,收养人魏某时、赵某芳夫妇共同收养了一名弃婴(女),后取名为魏某娜,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魏某娜与赵某芳、魏某时夫妇形成了养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但现实情况是收养之后养女魏某娜并未由养父母魏某时、赵某芳夫妇实际抚养,而是一直由魏某时的弟弟魏某仁夫妇抚养。如今由于魏某娜在外欠下十余万元债务,债权人多次到魏某时、赵某芳家中讨要欠款,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困扰,且魏某时夫妇与魏某娜并未共同生活,认为感情不深,遂魏某时夫妇想与魏某娜解除收养关系,以不涉及魏某娜债务纠纷。而魏某娜认为虽然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平时也有所往来,并不是毫无感情,现魏某时夫妇因为其债务的事情要解除收养关系让她不能接受,不同意解除。

【调查与处理】

      街道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魏某时、赵某芳是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并且完成了收养登记行为,魏某时、赵某芳与魏某娜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由于之后魏某娜与魏某时夫妇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是由魏某时弟弟魏某仁夫妇抚养并共同生活,至今长达二十余年,期间魏某娜称呼魏某时、赵某芳为大伯父、大伯母,魏某时夫妇并未实际抚养魏某娜,魏某娜也并未对魏某时夫妇尽赡养义务,双方收养关系有名无实,反而魏某娜与魏某仁夫妇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调解员随即根据双方诉求展开调解,此起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

【法律分析】

      本案中,既有法律收养关系又有事实收养关系,一旦因外部原因产生纠纷,如何看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是收养有效的形式要件。依《收养法》第25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所以魏某娜与魏某时夫妇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法律收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意见》第28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例中魏某娜与魏某仁夫妇共同生活二十余年,而称呼“养父母”魏某时、赵某芳为大伯父、大伯母,所以魏某娜与魏某仁夫妇构成事实收养关系。

【典型意义】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就是其中的两种类型。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诉讼解除。而生活中因为传统观念或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大量事实收养关系的存在。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生活的行为。本次案例的关键在于,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均在同一案例中出现,区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变得十分重要。此纠纷中魏某娜虽是魏某时夫妇经过法定程序收养的,但实际双方并未履行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反魏某仁夫妇才是二十多年来抚养并共同生活的“养父母”。真实收养双方应当至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补充登记的手续,以使收养关系得以确认。在遇到类似收养关系纠纷时,既要考虑到法律上收养关系的构成要件,又要考虑到亲情的维系,双方今后的相处,并全盘考虑外部客观因素,以化解纠纷,达到情与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