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0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发至: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至:025-86637546(传)。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至:zqyjfzb@163.com。



                                                     省司法厅

                                                    2019年9月12日



 

关于《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放管服改革作为重塑市场、社会和政府三者应有地位、更好发挥三者作用的关键举措,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释放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快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建设要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智能化、精准化、便利化水平,让群众少跑腿近年来,我省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在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便利化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不见面审批服(务)互联网+政务服务、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和做法已经在全国形成一定影响力。

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一流水平,一些长期以来制约政务服务便利化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我省与为全国做好标杆的定位”“打造全国最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的要求,还有许多不符合、不适应的方面。一是对政务服务便利化的发展认识还不够到位,对信息化背景下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政务服务缺乏应对举措;二是对施行集中许可和告知承诺等改革后,对政务服务带来的改变预估不足,便利化的应对手段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如何应用新型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政务服务的监管,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四是在政务服务中如何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法律效力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推进等。这些制约或阻碍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2017年开始,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河北省、浙江省、天津市等省市,立足发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的重要作用,推动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营商环境的优化,相继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或相关改革条例。去年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专题组织省委编办、省政务办和省司法厅研究论证我省开展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各部门一致认为我省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基础扎实、重点突出、内容丰富、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具备良好的立法基础。

通过立法,可以向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彰显我省推动政务服务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实各项改革任务的决心和导向,也可以在全社会形成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有利于调动各方面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形成改革的合力。同时,通过立法,还可以把推进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网通办集中审批数字化联合审图区域评估等行之有效的改革做法固化下来,并且从法律、法规层面解决改革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而形成制度安排,进一步放大改革成效,让更多的企业和群众能够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固化我省放管服改革成果,解决改革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根据省人大立法规划,省政务办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经研究、讨论和修改,起草了《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行政许可便利化、集中许可和告知承诺、关联服务便利化、便利化保障和监督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是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部门职责、考核评价、奖励激励、宣传引导等内容。一是明确政务服务便利化需坚持的原则,即必须坚持依法、公开、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二是明确政府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便利化中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章,行政许可便利化。本章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为例,从申请人办事的角度出发,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的咨询、申请、受理、办理、办结等内容进行规范。一是政务服务信息的公示。明确行政许可需公示的要素,并要求提供查询监督渠道。二是明确线上线下便利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方式。三是从申请、受理、办理、办结等阶段,明确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行政机关应遵循的相关要求。四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关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要求。

第三章,集中许可和告知承诺。从集中许可和告知承诺两个改变正常行政许可办理流程的特例出发,规范相关流程和提出要求。一是明确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二是开发区管理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赋予其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三是对行政许可等事项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如何调整和联合办理提出要求。四是对开展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条件、类型和范围提出规范。五是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流程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第四章、关联服务便利化。结合我省在放管服改革中的具体做法、特点和成效,将与政务服务相关联的服务中实践证明有效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固定下来,内容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等关联业务、公用事业关联业务、涉审中介服务改革便利化等。一是施工图联合审查,明确审查包含的内容和对首次出具审查意见的要求。二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明确联合验收包含的内容和流程。三是区域评估,明确可以开展区域评估的地区、费用的承担情况和评估结果共享等内容。

第五章、便利化保障措施。一是对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的线上线下服务进行规范。二是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所需要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数据共享应用、数据安全等保障性工作方面进行规范。三是从政务服务监管的角度进行规范,通过有效的监管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四是对应本条例规范的内容,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章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