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9-09  浏览次数:

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中医药

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201910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发至: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8号(邮编210024)省司法厅,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至:025-86637546(传)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至:zqyjfzb@163.com

 

 

省司法厅

201999



 


关于《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江苏是中医药大省,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历代名医辈出,流派纷呈,学术繁荣,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江苏中医药发展水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整体实力始终保持全国第一方阵。在资源总量、医疗经营与服务、科研和教学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等方面,都居于领先地位。但江苏中医药事业也面临着一些矛盾和问题,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一些长期以来制约中医药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与健康江苏建设新要求、人民群众健康新期待、事业发展水平新标杆比起来,还有许多不符合、不适应的方面,中医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一是对中医药的发展认识还不够到位,“中西医并重”方针执行不力,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二是中医药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协调,治理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中医药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不稳定,基本医疗保障措施不够完善,价格政策未能充分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补偿倾斜政策落实不到位;四是中医药人员总量不足,高层次和基层中医药人才短缺,中医药人才培养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和从业人员缺乏;六是中医养生保健监管不到位等。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引领、促进、规范和保障。


江苏是全国较早制定中医药地方立法的省份。19991221日,《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4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482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条例》进行了修订。20161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国务院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提出要健全中医药法律体系、标准体系,促进中医药发展。为推动《中医药法》贯彻实施,2017710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快推进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及相关制度制修订工作。随着《中医药法》的颁布施行,我省现行《条例》在地方立法层面已出现滞后的情况。同时,近年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也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和制度,中医药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重新制定我省中医药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凸显,且时机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中医药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继续保持全国行业领先地位。根据省人大立法规划,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经研究、讨论和修改,起草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在体例上,基本与《中医药法》相对应,共八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中医药机构与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中医药事业发展原则,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管理体系。一是确立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卫生健康领域中的“中西医并重”原则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遵循中医药规律”原则(第三条、第四条)。二是明确政府部门在中医药发展事业中的职责,建立县级以上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专门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管理的中医药事业行政管理体系(第五条)。


(二)规范管理中医药机构、人员,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一是鼓励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支持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管理;要求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二是鼓励医务人员开展中医药服务。草案规定,中医医师应主要开展中医药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药服务;鼓励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支持中医医师多点执业(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三是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水平,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草案规定,支持中医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要求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的健康服务应具备中医药特色;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的发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促进我省中药行业的发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涵盖了中药的管理。《条例(草案)》针对我省中药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一是发挥中药资源优势,加快中药产业发展。草案规定,我省中药材的繁育应由其他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标准;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溯源体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和运用经典名方、传统工艺生产中药制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二是鼓励医疗机构运用中药和中药制剂。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凭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允许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一是中医药教育要体现中医药行业的特点,全面发展各种类型的中医药教育。草案规定,中医药教育要突出中医药学科特点和行业特色;全面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中医药毕业后教育、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医药师承教育和中西医结合教育(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二是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草案规定,加快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加强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地区名中医遴选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是提升中医药科研水平。草案规定,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中医药科研;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五)推动中医药传承和文化传播。江苏的中医药历史源远流长,地方中医流派影响深远,传统文化根基深厚。《条例(草案)》规定,设立“全省中医药宣传月”;推进中医药地方学术流派的传承;在中小学教育层面开始普及中医药文化;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鼓励海外交流和文化传播(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


(六)加强保障,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在中医药法的基础上作了完善。《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增加中医药事业经费支出;社会保险政策要向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对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和鉴定实施同行评议;对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在地方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举办中医诊所未备案;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未进行医师执业注册擅自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等,并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作了衔接(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