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于2020年11月11日收悉。
申请人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省水利厅关于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退圩还湖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苏水管[2017]77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坛府信公答字[2020]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其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认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关于汤旭曦信息公开来信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答复申请人未发现金坛区人民政府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实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该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