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缪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0]806号《关于批准江阴市创新路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以下称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于2020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0年8月17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8日,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澄土建)地呈字[2010]第25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该呈报材料分别经江阴市人民政府、无锡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同意江阴市将申港街道创新村等13.4949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包括创新村等1.991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040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申请人户位于申港街道创新村2组,其使用的集体土地在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内。
2010年11月11日,江阴市人民政府作出[2010]第58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0年11月中下旬,因创新村村委会拆迁,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申港国土资源所相关工作人员将[2010]第58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贴于创新村村委工作人员去向公开栏中。在张贴的[2010]第58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载明了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另查明,2018年8月4日,申请人就其户位于本案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内的宅基地上房屋分别签订两份《江阴市申港街道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18年9月7日,申请人与江阴市申港街道办事处分别签订两份《拆迁安置协议书》,并签字领取×××47幢1101室(125平方米)、47幢1001室(125平方米)、47幢1102室(125平方米)、47幢1002室(125平方米)四套房屋。
本机关认为:
2010年11月中下旬,原江阴市国土资源局申港国土资源所相关工作人员已将载明了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所涉土地的批准征收机关、文号、征地面积、位置、补偿标准等内容的[2010]第58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贴于创新村村委工作人员去向公开栏中。2018年8月4日,申请人就其户位于本案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内的宅基地上房屋也签订了《江阴市申港街道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申请人作为申港街道创新村2组村民,在其身边发生上述与其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征地实施行为时,就应当知道其户使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事实。申请人如对本案苏政地[2010]806号批复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申请人迟至2020年8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