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12-08 浏览次数:次
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要求,依据商务部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换文签订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2018年12月14日换文修订)相关内容,江苏省司法厅研究起草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0年12月18日前,以邮寄、传真、邮件等的方式反馈给我厅。
邮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传真:025-83591145,电话:025-83591341
邮箱地址:jssftlgc@163.com
附件1: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江苏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意见反馈表.docx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