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0-00331 | 分 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其他 其他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0-06-08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772号提案的答复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张乃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加大打击处置和法治教育力度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作为主办部门,我厅会同省高院、省高检、省公安厅等协办部门进行认真研究,认为建议对进一步深化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整治和净化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我们司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主力军作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扎实抓好案件的打击处置,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常态化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省法宣办、省司法厅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每年初将“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列入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动事项,推动地方金融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非法集资宣传教育;部署开展“认清骗局本质、抵制高息诱惑”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5月集中举办“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月”活动,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开展庭审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依托法润江苏普法平台、法润民生群等载体,广泛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引导群众抵制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守住自己的钱袋子。二是深入推进非法金融活动的专项治理。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服务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以防控化解金融领域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社会稳定风险为着力点,推动法律服务资源向风险高发领域集聚,联合省工商联共同开展“千所帮万企”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组建专业律师服务团队1200余个,帮助企业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1.69亿元;与省高院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在各级法院建立非诉讼服务分中心,省律师协会和13个设区市律师协会全部成立民商事调解中心,组织普法志愿者、人民调解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下沉网格,探索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防范民间借贷领域的矛盾纠纷。三是持续保持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犯罪高压态势。各级公安、法院、检察院密切配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打击、审理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人员,并将追赃挽损摆在突出位置,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查指引》,对非法集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法律适用标准予以统一规范,有效遏制重大非法集资犯罪高发态势。2019年,全省公安机关新立非法集资案件数、参与人数、涉案金额首次实现三降,未发生涉案规模大、涉稳压力大、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各级法院两年来累计受理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1758件;省高院针对非法金融活动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您的提案建议有关内容一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的《关于处置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得到吴政隆省长等领导的批示肯定。
妥善处理、有效教育非法集资协助人,是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关键之举,关乎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依法精准打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提升法治保障。针对当前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存在的涉及人员众多、打击范围不一致的问题,省法院、省检察院将深入研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集资类案件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业务员打击范围、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为业务员等相关人员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省司法厅将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年内完成《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立法计划,从法规层面规范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从源头上遏止和控制金融风险隐患。
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江苏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评议活动,组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联动开展非法集资专项法治宣传,及时发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典型案例,推动各级法宣教育中心、法治文化阵地、青少年法治教育体验馆、廉政教育基地等场所,开辟非法集资警示教育专区,警示提醒社会公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近期,在南通市试点“送法进金融企业”“送法进高校”,集中开展金融领域就业风险提示。
三是注重区别对待,依法精准打击。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对达到刑事处置标准的非法集资协助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对拒不配合调查、不积极退赃退赔、无悔罪认罪态度的非法集资协助人,依法严厉打击,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审判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省高院将与省处非牵头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问题,加大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惩治力度。公安机关将与有关部门配合探索开展非法集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衷心感谢您对全省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工作的关心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此项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