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不服无锡市司法局律师投诉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1-11  浏览次数:

 申请人:季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司法局,住无锡市观山路市民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答复函》,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1、撤销无锡市司法局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答复函。2、撤销无锡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3、查清许某和肇事者杨某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真相。4、强烈要求同许某和杨某进行对质,对簿公堂。

申请人称:(一)许某制造假证据多张,用造假的“授权委托书”欺骗法院进行虚假诉讼。我再次声明,我同许某根本不相识,从来没有写过“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书”。(2017)苏0213民初***号诉讼案和裁定书,全是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司法局、律师协会文不对题,搪塞我连许某是谁请的律师都不回答。许某盗用我姓名进行虚假诉讼。我要同许某、杨某当面对质,辨明是非。(二)答复函、律师协会的答复通知书中,许某律师的“代签”我姓名,我根本不认识,犯法的盗用,变成了合法的“代签”。(三)许某和肇事者杨某制造了二件错案假案。①2017苏0213民初***号诉讼案②梁溪人民法院裁定书,如何处理?犯法不犯法?(四)我向司法局投诉,向律师协会投诉,都用许某和季某二(申请人女儿)、蒋某的不着边际的造谣的一面之词来陷害我。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2020年7月28日,申请人季某向被申请人投诉原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许某律师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予以立案。经查,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5月15日,季某二(申请人女儿)及蒋某与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当日,许某为季某二和蒋某制作了《接谈笔录》,载明因申请人受伤后身体不便,故叫季某二和蒋某来代办委托手续,但季某二和蒋某未提供季某的书面授权书。2017年5月,许某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伤情鉴定申请书》。立案后季某二告知许某申请人要求撤诉事宜,许某于2017年7月7日又向法院提供了《撤诉申请书》。上述《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伤情鉴定书》《撤诉申请书》中“季某”均为许某所签。另查明,季某二和蒋某向许某提供了季某的事故认定书原件和部分病历和发票原件。许某在该案中未收取律师费,并垫付了诉讼费。又查明,2019年9月17日,申请人向无锡市律师协会投诉许某涉嫌执业违规,无锡市律师协会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投诉答复通知书》。综上,被申请人已将被投诉人许某未经申请人本人委托,在需要当事人本人亲自签署的诉讼文书代为签名的违法事实查明。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该规定,应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2017年7月7日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的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即使按照申请人向无锡市律师协会投诉的时间,违法行为也超过二年。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不再查处符合法律规定。但被申请人仍对被投诉人进行了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并要求其今后规范执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符合法定程序。《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材料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投诉人。具体按下列程序分别办理:经审查,投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司法行政机关决定自行直接办理的,应当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受理通知书》。《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第1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30日。延长期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投诉调查结束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决定的时间计入投诉办结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0年10月9日延长办理时限,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延长调查时间告知书》,告知延期理由。202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函》,并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

四、无锡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不属于复议范围。2019年9月17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无锡市律师协会投诉,无锡市律师协会经过调查后于2020年7月28日对许某作出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无锡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行业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确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第28条规定,投诉人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律师协会不履行规定职责、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投诉和律师协会移交的认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投诉,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投诉人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即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未就无锡市律师协会作出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无锡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答复函,程序合法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做好投诉受理登记和分流工作。投诉办理机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详细记录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信息、投诉举报事由、初步处理意见等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应书面告知投诉人。…”该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建立健全反馈制度。受理的投诉举报原则上应当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办理时限30日。延长期限的,投诉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书面答复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2020年8月10日依法作出《受理通知书》,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11日妥收。因案情复杂,经批准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延长调查时间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10日妥收。202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就投诉事项作出《答复函》,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22日妥收。因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投诉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答复函,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被投诉人许某存在未经申请人本人委托,在需要当事人本人签署的诉讼文书代为签名的违法事实。但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7月7日以前,至申请人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即使按照申请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无锡市律师协会投诉许某涉嫌执业违规的时间,违法行为也超过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的处罚时限,故被申请人对律师许某涉嫌执业违规不再进行立案查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并要求规范执业。因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认定事实清楚,告知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履行登记、受理、调查处理、书面告知等程序,对涉案投诉事项,逐一进行了答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答复函》。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