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1-00102 | 分 类 | 计划总结 法律服务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1-09-30 |
标 题 | 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专家服务费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司办〔2021〕1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服务费支付管理,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 ||
时效 | 有效 |
厅机关各处室局:
《省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专家服务费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法律顾问 法律专家服务费
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服务费支付管理,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开展省政府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服务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的工作补贴以及其他开支。
第五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服务的付费项目如下: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审查;
3.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省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办理省政府法律事务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具体标准参照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司法厅备案审查处扎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的日常联络和管理工作。凡需邀请法律顾问或法律专家提供服务的,由备案审查处统一联系并负责相关费用报批工作(诉讼、复议案件除外)。省司法厅装备财务保障处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法制办印发的《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服务费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服务费支付标准
支付类型 | 服务事项 | 支付金额 | |
重大行 政决策 | 为省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 2000元/件 | |
对情况复杂、风险系数较高的重大决策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 | 3000元/件 | ||
行政立法 | 参与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论证。 | 2000元/件 | |
规范性 文 件 | 省委、省政府或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1000元/件 | |
省政府专项规划、应急预案合法性审查。 | 2000元/件 | ||
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管理(除预案)、金融风险防范、国企改革等重大复杂、风险和责任系数高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 3000-5000元/件 | ||
对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1000元/件 | ||
参与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审查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论证。 | 2000元/次 | ||
政府合同 | 参与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 | 视具体情况 单独报批 | |
协助起草、修改政府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 | 1000—3000元/件 | ||
涉法事务 | 参与省内拟上市公司历史沿革审查。 | 历史沿革脉络清晰的 | 3000元/件 |
历史沿革相对复杂的 | 5000元/件 | ||
历史沿革复杂,需现场调查或多次补正的 | 10000元/件 | ||
参与讨论处置重要信访案件、复杂历史遗留问题 | 1000—2000元/次 | ||
参与讨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 1000—2000元/次 | ||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 由主管处室按 已有规定办 | ||
其他事项 | 参与省政府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授课。 | 2000元/次 | |
省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承担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直接参与处置重要信访案件、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