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江苏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310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政府信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6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政信依复〔2021〕第14号,以下称“《答复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81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答复告知书》,责令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进行赔偿。

申请人称:处理信访事项流程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制作与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应该负责公开本机关阳光信访系统中流程信息办理机构、办理部门、经办人、办理时间、流程类型、去向机构、备注、附件。公开流程也是被申请人的职责,按照《江苏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第3条明确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信访工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坚持突出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请求纠正被申请人的答复,责令其公开流程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答复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程序合法。20216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江苏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阳光系统流程信息,在2019619日、82日、118日,2020120日、421日、812日、114日,2011419日、528日寄信给姜金兵局长的信件流程信息复印件,公开办理机构、办理部门、经办人、办理时间、流程类型、去向机构、备注、附件等等”,被申请人2021621日依法作出答复告知,并于2021628日向其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上述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内容、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多次就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进行信访,相关事项按照《信访条例》作出处理后,仍多次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进行重复信访。本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仍是其为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进行的信访活动。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事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江苏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信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16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江苏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江苏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规则》第四条规定,《江苏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等申请阳光系统流程信息。在2019619日、82日、118日,2020120日、421日、812日、114日,2011419日、528日寄信给姜金兵局长的信件的流程信息复印件公开,公开办理机构、办理部门、经办人、办理时间、流程类型、去向机构、备注、附件等等”。2021625日,被申请人作出本案《答复告知书》,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2021628日,被申请人将《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216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625日作出本案《答复告知书》,并于2021628日将《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6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政信依复〔2021〕第14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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