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等5人不服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案维持决定书
时间:2021-10-09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高某等5

被申请人:常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1]第2号),于2021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5月10日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政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答复第1项、第2项内容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1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在2021年3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常政依复[2021]第2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的内容是:(一)经审查,你们提交的“哪个单位或政府部门对拆除该物业大楼进行了授权?其授权书的内容是什么?其有该授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授权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了哪个单位进行了拆除?拆除该物业大楼的起、止时间”公开申请,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政府行为,不是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即使申请人进行的是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也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2、根据《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常州市政府的信息公开应当遵照便民的原则。3、根据《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4、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涉及公众利益,应予以公开。5、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涉及常州市中心近500亩土地的一个拆迁项目,应该属于常州市的重大建设项目,应予以公开。6、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涉及市政建设、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项目。7、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答复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1113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127日,答复人作出常政依告[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310日,答复人作出常政依复[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三、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常州市新堂花园商品房小区内,业主私有房产,8号楼前的小区业主物业大楼,将近10间楼房,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目前只拆剩了楼梯间。请提供1、哪个单位或政府部门对拆除该物业大楼进行了授权?其授权书的内容是什么?其有该授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该授权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了哪个单位进行了拆除?拆除该物业大楼的起、止时间。3、拆除前该物业大楼的评估报告。4、拆除该物业大楼前向小区业主发出的各种告知公告以及补偿安排。5、拆除该物业大楼的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其中“1、哪个单位或政府部门对拆除该物业大楼进行了授权?其授权书的内容是什么?其有该授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该授权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了哪个单位进行了拆除?拆除该物业大楼的起、止时间。”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咨询,答复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3、拆除前该物业大楼的评估报告。4、拆除该物业大楼前向小区业主发出的各种告知公告以及补偿安排。5、拆除该物业大楼的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件。”物业大楼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答复人对相关信息进行检索,未发现上述信息,答复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常政依复[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1112日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常州市新堂花园商品房小区内,业主私有房产,8号楼前的小区业主物业大楼,将近10间楼房,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目前只拆剩了楼梯间。请提供:1、哪个单位或政府部门对拆除该物业大楼进行了授权?其授权书的内容是什么?其有该授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该授权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了哪个单位进行了拆除?拆除该物业大楼的起、止时间。3、拆除前该物业大楼的评估报告。4、拆除该物业大楼前向小区业主发出的各种告知公告以及补偿安排。5、拆除该物业大楼的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件。”信息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方式为“邮寄”。2021113日被申请人收悉。2021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政依告[2021]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3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1]2号),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主要内容为:“(一)经审查,你们提交的‘哪个单位或政府部门对拆除该物业大楼进行了授权?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其有该委托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授权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了哪个单位进行了拆除?拆除该物业大楼的起、止时间’公开申请,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二)你们提交的‘拆除前该物业大楼的评估报告、拆除该物业大楼前向小区业主发出的各种告知公告以及补偿安排、拆除该物业大楼的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公开申请,经检索查找,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政依告[2021]2号)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1]2号)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4.常州市城市管理局、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别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常政依[202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复印件;

5.常州市天宁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2月7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3月10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 “1、哪个单位或政府部门对拆除该物业大楼进行了授权?其授权书的内容是什么?其有该授权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该授权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托了哪个单位进行了拆除?拆除该物业大楼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实质上是进行咨询,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答复,并无不当;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3、拆除前该物业大楼的评估报告。4、拆除该物业大楼前向小区业主发出的各种告知公告以及补偿安排。5、拆除该物业大楼的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文件。”等信息,被申请人交办相关职能部门和天宁区人民政府进行查找,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被申请人根据检索结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政依复[2021]第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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