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不服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2-09  浏览次数:

申请人:宁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李侃桢,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信息。

申请人称:虽然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不适当,但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与127号答复书完全矛盾。因申请人受让了原中国工商银行启东市支行对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的债权,被申请人是其主管部门,故申请公开江苏省石油公司、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最后一期资产负债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清算报告、改制文件、改制协议。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确认,江苏省石油公司已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单位”。据此,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公开“江苏省石油公司、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相关划转文件。”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又称“我委无此信息。”两份答复书自相矛盾,明显错误,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 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3. 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0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江苏省石油公司、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相关划转文件”。经调查了解,1998年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该文件规定“……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石油公司及其下属各级石油公司和加油站,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两大集团公司要紧密配合,抓紧做好交接工作,争取在1998年6月30日前完成”。由此可知,江苏省石油公司已于1998年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但因被申请人不属于该文件收文单位,无法确定江苏省石油公司、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是否直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划转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同时,被申请人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检索,确认被申请人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于12月1日作出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您申请公开的‘江苏省石油公司、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相关划转文件’,我委无此信息”,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冲突。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2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2.检索记录复印件一份;

3. 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公开江苏省石油公司、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相关划转文件”。2020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了检索,另向省档案馆查询了解,均未查找到相关信息。2020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江苏省石油公司、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转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相关划转文件’,我委无此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答复于2020年12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

另查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网站载明,1953年江苏省石油总公司成立;1997年10月改制为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加入中国东联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整体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2月3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江苏省石油公司、江苏省石油公司启东支公司、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划转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的相关划转文件”。收到该申请后,被申请人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了检索,并向省档案馆查询了解,均未查找到相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没有相关信息,已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发改依复〔2020年〕第0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