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无锡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答复案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谢海华

地址:无锡市观山路市民中心10号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锡)司鉴投复字〔2020〕第4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以下简称“《结果告知函》”),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0年12月28日补正了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果告知函》;2.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对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沈某、郭某两鉴定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处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果告知函》对有关事实未予查询查实,涉嫌纵容包庇。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鉴定人提供的特征比对材料,鉴定制作人是朱某、郭某,沈某仅作为审核人并没有进行实际操作,被申请人没有调查鉴定档案中是否存在视频资料,对沈某是否进行独立鉴定没有查明;2.关于对案涉鉴定技术规范的适用,被申请人仅以投诉处理不介入技术争议为由不予处理涉嫌偷换概念;3.鉴定机构直接在检材上进行破坏性的刀刮鉴定,并未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4.鉴定机构不仅采用已经废除的刀刮方法鉴定,还未按照鉴定规则和要求进行鉴定,甚至刮到一半不再继续,被申请人以投诉处理不介入技术争议为由不予处理混淆了违法违规和技术之间的概念和含义;5.鉴定机构提供的2014年的能力检验证只能表明当时鉴定机构的能力,根据2019年新版规定朱墨时序鉴定废除了减层法;6.鉴定人未全部出庭接受质证,出庭费用超过标准,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范畴,应予纠正;7.鉴定机构未能提供司法鉴定档案资料,无法证明两鉴定人依法独立鉴定。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果告知函》不服,请求江苏省司法厅依法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果告知函》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江苏省司法厅转来的周琴媛对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江南鉴定所”)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称江南鉴定所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情形:1.违反鉴定人独立鉴定原则,允许无鉴定资质人员参与鉴定;2.不按照现行最新版鉴定规范要求,违规参照已废除的老版2014年SF/ZJD0201007-2010规范进行破坏鉴定;3.进行破坏鉴定既不告知委托人也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4.鉴定人采用不被规则认可,且未经法院同意的刀刮方法进行破坏鉴定,且刮到一半就停止继续并就此得出结论;5.鉴定人提供已过时的2014年能力检验证及2014年朱墨时序减层法结果评价表蒙混法庭;6.鉴定人不按规定直接收取和多收两人出庭费用,且沈某拒绝出庭接受质证,郭某出庭质证以不清楚、记不清为由,拒绝回答鉴定质证事项;7.鉴定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司法鉴定档案。被申请人经调查,向申请人作出《结果告知函》:1.江南鉴定所指定郭某、沈某两名鉴定人对案涉申请事项进行鉴定,朱某作为鉴定人助理在鉴定人郭某的指导下进行辅助性工作,未违反规定。2.关于适用技术规范及采用鉴定方法,江南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适用技术规范及采用的鉴定方法等技术争议,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不介入技术争议。3.关于告知委托人鉴定相关事项,江南鉴定所与委托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已通过勾选“因鉴定需要可能损坏检材”明确告知委托人涉案鉴定因需要可能损坏检材。4.关于“刀刮”方法进行一半等问题,对于江南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使用方法等技术争议,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不介入技术争议。5.关于2014年能力验证结果评价表,江南鉴定所提供《2014年能力验证计划结果评价表》是为了证明其采用减层法进行朱墨时序鉴定的能力及被认可度,该项投诉的本质是关于鉴定技术方法的争议。6.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未明确要求郭某、沈某同时出庭,郭某作为鉴定人已按照法院要求出庭。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及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由人民法院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案涉800元费用不属于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7.本案中,江南鉴定所不存在拒绝法院查阅、复制档案的情形,如需查阅司法鉴定档案,可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江苏省司法厅转来的关于申请人对江南鉴定所的投诉材料后,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该投诉,于同日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案件复杂,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延长办理期限30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并于2020年10月21日将处理结果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2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江南鉴定所,对申请人提交的《聘书》《关于无锡市运河实验中学举办者的变更申请书》《关于陈某同志享有无锡市运河实验中学资产份额和收益的承诺》三份加盖无锡市运河实验中学董事会印章的文件的朱墨时序、打印文件形成时间、印文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同日,江南鉴定所接受该委托,并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该《司法鉴定协议书》在“约定事项”一栏通过“勾选”的方式约定“因鉴定需要可能损坏检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人王某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底部签字确认。

2020年3月4日,江南鉴定所出具[2019]文鉴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本鉴定参照GB/T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37233-2018《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2-2018《印刷文件鉴定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人为郭某、沈某。

2020年4月30日,申请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2020年5月20日,法院作出《出庭通知书》要求江南鉴定所“委派鉴定人员准时出庭”。同日,江南鉴定所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出庭费交费通知单》,载明交费金额为800元。2020年5月27日,鉴定人郭某出庭接受质询。

2020年7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转交的关于江南鉴定所的投诉材料,其投诉事项是:1.江南鉴定所违反鉴定人独立鉴定原则,允许无鉴定资质人员参与鉴定;2.违规参照已废除的老版2014年SF/ZJD0201007-2010规范进行破坏鉴定;3.进行破坏鉴定既不告知委托人也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4.鉴定人采用不被规则认可,且未经法院同意的刀刮方法进行破坏鉴定,且刮到一半就停止继续并就此得出结论;5.鉴定人提供已过时的2014年能力检验证及2014年朱墨时序减层法结果评价表蒙混法庭;6.鉴定人不按规定直接收取和多收两人出庭费用,且沈某拒绝出庭接受质证,郭某出庭质证以不清楚、记不清为由,拒绝回答鉴定质证事项;7.鉴定人拒绝向法院提供司法鉴定档案。2020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告知书》,并于同日向江南鉴定所作出《投诉答辩通知书》,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情况,调取了相关文书档案。2020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向江南鉴定所鉴定人郭某调查了解情况。2020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延期处理告知书》。2020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果告知函》:1.关于鉴定助理参与鉴定的问题。江南鉴定所指定郭某、沈某两名鉴定人对案涉申请事项进行鉴定,朱某作为鉴定人助理在鉴定人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辅助性工作,未违反规定。2.关于适用技术规范及采用鉴定方法的问题。《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不介入技术争议,不得要求司法鉴定人改变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江南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适用技术规范及采用的鉴定方法等技术争议,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不予介入。3.关于告知委托人鉴定相关事项的问题。江南鉴定所与委托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已通过勾选“因鉴定需要可能损坏检材”明确告知委托人涉案鉴定因需要可能损坏检材,江南鉴定所不存在未告知委托方可能损害检材的情形。4.关于“刀刮”方法进行一半等问题。对于江南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使用方法等技术争议,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不介入技术争议。5.关于2014年能力验证结果评价表的问题。江南鉴定所提供《2014年能力验证计划结果评价表》是为了证明其采用减层法进行朱墨时序鉴定的能力及被认可度,该项投诉的本质是关于鉴定技术方法的争议。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不介入技术争议。6.关于鉴定人沈某拒绝出庭及出庭费用的问题。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未明确要求郭某、沈某同时出庭,郭某作为鉴定人已按照法院要求出庭,不存在沈某拒绝出庭的情形。案涉800元费用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7.关于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的问题。本案中,江南鉴定所不存在拒绝法院查阅、复制档案的情形,如需查阅司法鉴定档案,可根据《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202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将《结果告知函》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处理活动。本案中,申请人对江南鉴定所出具的[2019]文鉴字第3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程序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经查,无锡鉴定所具备文书司法鉴定资质,案涉鉴定由郭某、沈某两名鉴定人依法进行鉴定。江南鉴定所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派鉴定人之一郭某出庭接受质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及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由人民法院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故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投诉,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不介入技术争议,因此,本案中关于申请人对江南鉴定所鉴定标准、操作规范的异议,被申请人没有支持其相关诉求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了解,江南鉴定所存有关于本案的司法鉴定档案,且并不存在拒不提供档案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果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锡)司鉴投复字〔2020〕第4号《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