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08  浏览次数:

申请人:翟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职务: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以下简称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告知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已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办事处国庆二村社区(原泰兴市泰兴镇东园村)村民,在原泰兴市泰兴镇东园村张西组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20年7月7日,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以集体土地已收归国有为由,要求申请人交出土地,腾退房屋,但申请人至今未见到任何关于土地被征收的法定文件。为了解案涉土地是否被征收为国有,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红线图”。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信息公开的征地批复文件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的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内容错误,不符合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要求。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表述明确具体,即“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批准机关仅为省级政府或国务院,而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的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仅为被申请人的工作部门对被申请人批准行为的通知,而非申请人信息公开要求的批复文件本身。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告知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交寄单(收据);

3.《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泰兴市人民政府2-1号地块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东园村张西63号,因拟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地块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红线图(需盖公章)现依法申请公开涉及该地块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红线图(需盖公章)”。202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作出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房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东园村张西63号,因拟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地块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红线图(需盖公章)现依法申请公开涉及该地块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红线图(需盖公章)”。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及该地块勘测定界图。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3.《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泰兴市人民政府2-1号地块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

4.泰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第48号);

5.济川路西侧、羌溪河东侧(张西组)地块动迁范围图;

6.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房屋位于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东园村张西63号,因拟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现依法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地块建设项目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红线图(需盖公章)现依法申请公开涉及该地块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红线图(需盖公章)。”2020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告知书,答复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你申请的政府信息,经检索查找,现将《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及该地块勘测定界图,文件复印附后,请查收”。该答复于同日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告知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原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已载明“……征收土地方案等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与申请人所需征地批准文件的描述相符。此外,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红线图系泰兴市人民政府2-1号地块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告知书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将《关于批准泰兴市2007年度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7〕0107号)和泰兴市人民政府2-1号地块用地项目勘测定界图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苏政地依复〔2020〕343号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