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酿酒厂不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异议审核结果告知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1-03-08  浏览次数:

申请人:某酿酒厂。

法定代表人:曹某,厂长。

被申请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朱勤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苏市监食检处函〔2020〕44号《食品监督抽检异议审核结果告知书》,于2020年12月23日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省政府于2021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