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禅某不服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3-08  浏览次数:

申请人:肖某、禅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明,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0〕第1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1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0〕第1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1.案发现场二号叮当柜两个探头的视频资料和物业服务中心一个探头的视频资料(时段:2019年11月24日13:16:00至14:54:31,以光盘作为载体提供)。2.大光路派出所警官吴某询问禅某的视频资料和该所警官询问相关涉案人员的视频资料(以光盘作为载体提供),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获取到的政府信息,虽然被申请人在(2020)苏0192行初709号一案的应诉答辩期间没有提供这些政府信息,但是有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实际从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获取了这些政府信息的客观事实,《卷内文书目录表》中载明视频资料为光盘三张、《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宁行复第106号)第6页中载明“11、视频资料(两张)”就是最好的见证,且还有听证员陈某2020年4月29日上午把申请人带进听证室当场用电脑快速播放过的客观事实。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如实提供,其所谓的“请你们向南京市司法局获取、了解”、“向南京市公安局申请、了解”等说法都是借口、推卸责任,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2. 宁政依复〔2020〕第1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宁政依复〔2020〕第1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进行送达。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1月13日制作了宁政依复〔2020〕第1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11月16日以邮寄方式(挂号信单号:XB38376965332)按照申请人所留联系地址向申请人进行邮寄送达。答复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二,答复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禅某被他人殴打行政复议一案中案发现场二号叮当柜两个探头的视频资料和物业服务中心一个探头的视频资料、大光路派出所警官吴某询问禅某的视频资料和该所警官询问相关涉案人员的视频资料”。经查,本机关不掌握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南京市司法局承担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责,南京市公安局负责承担案件调查有关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向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公安局了解相关信息,并提供了联系方式,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2.宁政依复〔2020〕第1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1.案发现场二号叮当柜两个探头的视频资料和物业服务中心一个探头的视频资料(时段:2019年11月24日13:16:00至14:54:31,以光盘作为载体提供)。2.大光路派出所警官吴某询问禅某的视频资料和该所警官询问相关涉案人员的视频资料(以光盘作为载体提供)”。2020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宁政依复〔2020〕第1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按照职责分工,南京市司法局承担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责,如需了解复议案件相关情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请你们向南京市司法局(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二期A座,邮政编码:210019;联系电话:025-68789283)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如需了解公安机关相关调查信息,请你们向南京市公安局(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公祠1号,邮编:210005;联系电话:025-84420750)申请、了解。”该答复于2020年11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1月16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中相关视频资料,实质上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复议案件的案卷材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行政复议案卷查阅制度作出规定,以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知情权,故行政复议申请人如需获取相关复议案件材料,可以按照该规定办理。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如需了解复议案件相关情况,可以向南京市司法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如需了解公安机关相关调查信息,可以南京市公安局申请、了解,并无不当。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政依复〔2020〕第1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