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1-00022 分        类 解读材料 依法治省 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1-03-29
标        题 关于《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

管理办法》的解读
文        号 司办〔2021〕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关于《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1-04-02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立足我厅工作实际,对《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整合修改完善,形成了《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分别于2012年、2006年印发,两部科研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一批既有理论意义又能指导实践的研究成果,为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提供了有力的学理支撑和智力支持。2018年机构改革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一是司法厅职能调整扩大,按照“一个统筹、四大职能”的工作布局,法治科研项目可选择研究的范围更加广泛。二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法治科研项目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司法部2020年11月26日印发了《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厅在法治科研项目管理中须积极贯彻落实。综合以上因素,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二、关于名称和结构

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名称分别为《江苏省司法厅司法行政理论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名称为《江苏省司法厅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参考司法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各章的划分,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办法》共8章44条,分别为:总则;项目征集;项目申请与受理;项目立项;项目指导检查、结项评审与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管理、监督与责任。

三、关于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划分。《办法》在项目划分中,除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项目外,增加必要时可设专项项目。

(二)项目运转流程。《办法》全面厘清科研项目运转流程需经项目征集、申请与受理、立项、中期检查、结项评审、成果转化应用六大环节,其中,有以下几点重要修改:

1.项目征集环节实行“开门选题”。为使法治科研项目选题更具针对性,能够切实为法治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办法》在项目征集中明确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调研征集等方式实行“开门”选题。

2.项目选题目录及拟立项建议须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办法》规定在项目征集环节,经筛选和专家论证后形成的项目选题目录,须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发布《法治科研项目指南》及受理项目申请的公告;在项目立项环节,法制研究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建议,立项建议须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省司法厅的名义向社会公布立项结果。

3.评审阶段须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办法》规定立项评审、结项评审环节须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评审,由符合条件的相关法治实务、业务主管等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确保评审客观中立。

4.颁发证书。参考司法部及省法学会、省社科联等科研机构的相关做法,《办法》规定法治科研项目通过结项评审的应颁发结项证书,对优秀研究成果颁发优秀成果证书。

5.明确成果转化应用的途径。《办法》将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的重要指标,明确将汇编优秀成果、报送有关领导参阅、向决策实务部门推荐、吸纳研究成果形成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方面的工作部署文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等形式作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的途径。

(三)关于项目经费与管理。《办法》明确法治科研项目经费来源分为省司法厅拨付和主持人所在单位配套自筹。省司法厅拨付经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省司法厅部门预算执行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手续。同时,《办法》研究经费的支出范围、使用作出了相应规定。

1.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印刷出版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有关管理费用和激励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参考省审计厅关于审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及省社科联关于省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做法,《办法》规定了研究经费不超10万元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的40%。

2.规范经费使用管理。省司法厅通过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结算票据将经费拨付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主持人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开支应符合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相关财务规定;省司法厅本单位人员作为主持人承担法治科研项目的,按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报销研究经费。

(四)关于法治科研项目管理意识形态工作。考虑到法治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关系密切,在《办法》中增加了对科研项目管理意识形态工作的要求,要把政治纪律贯穿法治科研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对意识形态的审查。明确《项目合同书》中应有承诺项目组全体人员无违反政治纪律、意识形态规定等情形的条款。


原文http://sft.jiangsu.gov.cn/art/2021/4/2/art_74359_9723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