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422/2021-00047 分        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行政立法 意见
发布机构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1-05-24
标        题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2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文        号 苏司办〔2021〕6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202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1-05-24  浏览次数:


省商务厅:

经研究,现对民进江苏省委提出的“关于高规格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建议”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时参考:

民进江苏省委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制度,探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我省已针对自贸区建设开展了地方立法,《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于2021年1月15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立法审核过程中,我厅充分听取三大片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区分三大片区的功能和特色,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结合实际确立新定位。《条例》紧扣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先行区、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的“两区”定位,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国内一流、国际公认”要求,明确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三大片区的定位:南京片区重点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苏州片区重点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产业园区,打造全方位开放高地、国际化创新高地、高端化产业高地、现代化治理高地;连云港片区重点建设亚欧重要国际交通枢纽、集聚优质要素的开放门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平台。

二是扩大开放构建新格局。《条例》规定,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引进先进技术、高端人才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加快优势产业集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三是创新驱动培育新优势。《条例》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探索产业转型升级和开放合作新模式,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高端人才、研发机构、创新平台等国内外创新要素,强化政策支撑,优化创新环境,培育全球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企业。积极引进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支持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一步,建议你厅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要求和具体制度,建立配套制度,抓好落实推进。关注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和立法需求,适时开展立法调研,评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施行情况,与我厅加强沟通,共同为江苏自贸区的发展保驾护航。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