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422/2021-00049 | 分 类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法律服务 意见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 2021-05-25 |
标 题 |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616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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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苏司办〔2021〕6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 | 有效 |
省法院:
经研究,现对王加友委员提出的“关于运用法治手段推进‘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的建议”提案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委员时参考:
近年来,省司法厅围绕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的管理和培育,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省和13个设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了破产管理人自律管理的全覆盖。推动实现破产管理人行业自律管理,细化完善管理人职责,推动优化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选任机制和管理人报酬制度等,逐步建立了执业评价、投诉处理、行业惩戒等机制,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的信息互通,共同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积极配合法院推进企业破产司法处置,破产业务建设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一、关于建立破产管理人协会对破产企业价值评估机制的建议
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品牌影响力、生产资质、发展前景等,对于企业的持续经营至关重要,进入破产程序后,其无形资产因丧失持续经营前提而急剧贬值。根据现行法规,破产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更适宜在个案处理中由管理人及相关企业股东、债权人或主管部门结合市场情形及前述因素综合判断。现行破产制度中的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快速高效的清产核资、处置资产也可实现低效企业高效退出及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促成破产案件办理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目前,江苏省省级及13个设区市均成立管理人协会,为各地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发展搭建了平台。下一步,省司法厅将积极引导各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发挥作用,加强各区域管理人队伍的沟通、交流,通过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提升管理人队伍的执业素养,提高管理人执业能力,使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能够整合相关专业机构的力量,准确界定、判别破产企业的品牌影响力、生产资质、发展前景等无形资产价值,正确判断破产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
二、关于设置预重整制度的建议
目前,我省各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实现机构全覆盖的基础上,以多种方式推进预重整制度的实践工作。例如,江苏省无锡市就进行了大胆的创新探索,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科学有效的融入预重整机制中,成立全国首家依托地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预重整调解机构——无锡市破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预重整制度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破产管理人协会作为破产业界的专家及事务执行者所建立起来的组织,在破产重整方面具有更为专业的经验,因此可以考虑通过省、市各级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专门的预重整调解机构,以多种方式积极推进预重整制度的实践工作。
三、关于实行管理人破产责任强制险的建议
管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责任重大,执业能力强弱不均,风险因素较多。近年来,随着破产司法实践的增多,管理人责任类诉讼案件也呈现增多趋势。
对此,一方面需加强监管,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法院等相关部门及机构要加强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逐步推行管理人破产责任强制险,建立事后对相关权益受损人的利益补偿机制,保险责任中应明确:受人民法院指定的被保险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江苏省司法厅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