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行复第17号
申请人:俞某。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住址:盐城市亭湖区世纪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曹路宝,职务: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75号),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月29日补正完毕,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盐城市政府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75号,简称《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夫妻关系。1993年6月,申请人经原东台乡政府(后并入东台镇)审批,获得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住宅地。由于申请人长年在外未能及时建造,手续多次延期,至2004年才动工建成。2020年8月29日上午,申请人发现位于东台市惠阳以北公园路东侧转弯口向东300米处(磊达会所对面,正在建设的网红结发街地块)权属房屋夜里被推毁。在报案请求公安派出所立案侦查后得知是政府所为,于是即向相关行政机关反映,但均没有任何回复与处理。为此,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盐城市人民政府致申请书,请求关心并解决申请人住房被政府非法拆除一事。但直到12月都未有任何回复。万般无奈之际,申请人只得于2020年12月19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非法拆除合法产权房屋结果,以及应当回复的相关信息。2021年1月8日,盐城市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75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信息,实质上是要求公开信访结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对此不服,认为答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应当予以撤销。一、《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各级人民政府以为人民服务为最高宗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负有请求保护财产权益的职责,行政机关对之予以拒绝或拖延不予答复,属于违法失职行为。2020年9月4日,申请人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曹路宝市长致申请书,是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查处合法住房被非法拆除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开查处非法拆除合法产权房屋结果,以及应当回复的相关信息。然而,被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请求的相关信息,而是将申请书作为信访事项,并以一纸答复推诿回避了申请人的请求。据此,被告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纯属敷衍应付了事。二、《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被申请人《答复书》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人实质上是要求公开信访结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其作出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意见。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书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有三:一是被申请人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但又不能举出具体条款,分明属于没有法定依据;二是被申请人称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申请属于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但又不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理由与途径。三是信访信息也是行政机关在履行信访处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如果申请人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信访行为,同样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获取。只是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即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事实上,申请人是请求公开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处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却违反了该项规定,此处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显而易见。三、《答复书》行政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等职权事项。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申请书后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即被申请人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批示,转送有权部门经调查后处理,才能属于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属于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书属于信访,或者认为是致曹路宝市长的举报事项,也应该在收到申请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转交信访部门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二是依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盐城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办理,即第四项办理流程规定:(三)限时办结。对不能现场答复的咨询、求助类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议、投诉和举报类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疑难复杂问题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紧急问题即派即办,在最短时间内办结。(四)办结回访。而事实上,被申请人既没有转送有权部门经调查后办理,又没有转交信访部门处理,更没有依照“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流程规定处置,而且在法定期限内至今都未有作为,没有任何信息回复。综上,被申请人《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依据错误,行政程序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予以撤销。现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0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俞某、孙某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附件《维权申请书》,2021年1月8日,答复人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75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合法。二、答复人作出的本案争议答复内容适当。1、申请人提起的《维权申请书》系信访申请。申请人于2020年9月初以人民来信的方式向答复人法定代表人邮寄《维权申请书》,诉求为“1、盼求对于这一起偷拆申请人产权房屋的事件一查到底,立即处理参与偷拆的责任单位以及当事人,严肃追责,维护法律尊严。2、明确申请人作为合法权益补偿主体,责令征收人东台镇人民政府依法对申请人权益房屋限期签订补偿协议,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权益的落实。3、责令征收人东台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被拆迁的房屋给予损失赔偿,以让申请人口服心服”。根据《维权申请书》的上述诉求内容,该申请书系信访申请。2、答复人无法定义务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形式向其公开信访件处理结果。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答复人对其诉求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故答复人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75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盐城市人民政府反映东台市惠阳路以北、公园路东侧转弯口向东300米处(磊达会所对面,结发街正在建设的地块)的住房被东台市政府非法拆除查处结果,以及应当回复的相关信息。”指定提供信息的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方式为“邮递”。被申请人12月19日收悉。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EMS方式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75号),答复内容为:“经审查,你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求本机关向你公开‘非法拆除查处结果,以及应当回复的相关信息’,实质上是要求本机关公开信访结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特此告知。”另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维权申请书》,申请事由为:“求助领导处理并解决申请人位于东台市惠阳以北公园路东侧转弯口向东300米处(东台市政府规划建设结发街区域内)的合法权属住房被政府非法拆除一事。”被申请人按信访途径予以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75号)复印件及邮寄凭证;
3.《维权申请书》复印件;
4. 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盐城市2020-1708号人民来信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2021年1月8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本案中,申请人虽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实则是要被申请人提供对其维权申请的处理结果,其行为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答复申请人,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盐办函申[2020]175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