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2人不服省政府行政征收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2021-05-31  浏览次数:

 [2021]苏行复第55

 

申请人:吴某等2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睢宁县2014年度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899号,以下简称苏政地[2014]899号征地批复),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苏政地[2014]899号征地批复。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政地[2014]899号征地批复,上述批复批准征收申请人所在睢宁县梁集镇梁集村(社区)2.068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申请人房屋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2015年3月16日,睢宁县人民政府发布《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睢政通〔20155号)告知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用地批准机关及批准内容、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涉及征地村(社区)及征收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等,并张贴于梁集镇梁集社区公示栏。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睢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6日发布《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睢政通〔20155号)告知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用地批准机关及批准内容、批准文号、征收土地位置、涉及征地村(社区)及征收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等,并张贴于梁集镇梁集社区公示栏,苏政地[2014]899号征地批复的主要内容已依法通过公告的形式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告知,对征地的事实申请人应当已经知道。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13日